山东齐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搞好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坚持谁做审计、验资、咨询谁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立卷归档工作应列入审计、验资、咨询业务计划,由审计、验资、咨询业务组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做到边审计、验资、咨询、边收集整理,评结卷成。
第三条 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完整和精炼。
“完整”的要求是:
(一)每一年度执行项目所形成的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二)每一审计、验资、咨询业务项目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三)每一案卷重要文件的各种稿本,均应收集齐全。
“精炼”的要求是,在立卷过程中严格按文件材料保存价值决定取舍,应做到:
(一)对审计、验资、咨询业务证明材料,应以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报告所列问题的需要为标准,区分经过核实和未经过核实、已用作依据和未用作依据,分别加以取舍;与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报告所列问题无关或未经核实的材料,均不立卷。
(二)对各种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文书的历次修改稿,除有重要内容的修改稿应立卷归档外,一般修改稿不必归档。
第四条 审计、验资、咨询业务项目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制订该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计划,做好准备工作。项目小组组成后,项目负责人是该审计、验资、咨询项目业务档案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可以指定小组某一成员担任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档案立卷归档人,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完成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条 按照边审计、验资、咨询、边收集整理、评结卷成的要求,从确定审计、验资、咨询项目开始,即应对每个审计、验资、咨询业务程序上形成的文件材料,随时加以收集,并存放于事先准备好的该审计、验资、咨询项目文件夹(袋)中,以备整理、选用。
第六条 凡记录和反映审计、验资、咨询小组在履行审计、验资、咨询业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制件,以及与审计、验资、咨询业务事项有关的其它文件材料,均属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档案的收集范围。具体是:
(一)对外签发的审计、验资、咨询报告书、审计、验资、咨询说明、审计、验资、咨询明细表及其它附件。
(二)审计、验资、咨询业务综合类工作底稿
(三)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操作类工作底稿
第七条 不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
(一)与本项目无关的文件材料。
(二)未用作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报告所列问题依据的文件材料。
(三)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的文电草稿和文件的一般修改稿。
(四)审计、验资、咨询业务过程中摘录的供参阅的非取证材料和笔录。
(五)重份文件材料。
第八条 在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中,应根据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及其相互之间的历史联系,并以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报告所列问题的需要为标准,对需要立卷的文件材料,特别是证明材料,要进行严格的鉴别和挑选;对其中不必立卷归档但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可作为资料保存。
第九条 按照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法规、审计、验资、咨询业务取证、文书处理的有关规定,对确定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检查有关程序和签批认定手续等是否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予补救。
第十条 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立卷。一个审计、验资、咨询项目的文件材料应立成一卷或数卷。跨年度结束的审计、验资、咨询业务事项,于审计、验资、咨询业务结束的年度立卷。
第十一条 按单元排列。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采用单元排列法。即将需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分为结论性文件、审计、验资、咨询业务综合类工作底稿、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操作类工作底稿。
第一单元 结论性文件材料,
1、审计、验资、咨询报告对外签发单;
2、审计、验资、咨询报告送达客户签收记录;
3、对外报送的正式审计、验资、咨询报告;
4、对外报送的审计、验资、咨询明细表;
5、对外报送的资产审计、验资、咨询说明;
本单元单独立为一卷,作为永久档案保管。
第二单元 综合类工作底稿
1、基本情况调查表
2、审计、验资、咨询业务约定书
3、审计、验资、咨询业务计划
4、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总结
5、逐级复核情况
6、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提供的与审计、验资、咨询相关的综合性资料
本单元档案作为定期档案保管。
第三单元 操作类工作底稿
按资产负债表顺序依次排列归档。对于底稿较多的子单元可以立成多卷归档。
每个报表项目的底稿按照以下顺序排列归档:
1、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报告书正文;
2、已审计、验资、咨询的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3、客户管理部门声明书;
4、与客户交换意见记录;
5、审计计划(基本情况表);
6、审计工作小结;
7、审计业务约定书;
8、其他相关资料。
本单元档案作为定期档案保管。
第十二条 对于上述档案,应保持齐全、完整。对于不适用的审计、验资、咨询项目,应在每卷档案卷首的卷内目录表中标注清楚,。对于未执行的审计、验资、咨询业务程序,应在审计、验资、咨询业务程序表中标注清楚并说明理由。
对于卷内底稿中需要签属姓名、日期、名称、意见等必须签署事项必须签署齐全,不允许空白或简化。
第十三条 以卷为单位,对卷内文件材料逐页在有文字的材料的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号。
第十四条 卷内文件目录按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和内容编写:
第一栏,顺序号:以文件材料排列先后顺序逐件填写。
第二栏,字号:填写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或审计、验资、咨询业务项目底稿索引号。
第三栏,责任者:填写对文件材料的署名者,即对文件材料负有责任的团体和个人。未署名的,应判定责任者。
第四栏,题名:即文件标题或审计、验资、咨询业务事项名称,一般应照实抄录,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文件,可自拟标题,外加“[]”。
第五栏,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填写时可省略“年”、“月”、“日”字,在表示年、月的数字右下角加“ ”号。
第六栏,页号:填写文件所在起止页号。
第十五条 案卷封面的印制与填写:
(一)“全宗名称”,印制或填写立档单位全称或通用简称。
(二)“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案卷题名”,即审计、验资、咨询项目名称,按照介词“对”字、被审计、验资、咨询单位名称、审计、验资、咨询事项的时间范围和审计、验资、咨询事项名称的顺序填写。
(三)“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时间”,填写从审计、验资、咨询项目开始日至审计、验资、咨询报告报出日之间的起止时间。
(四)“审计、验资、咨询业务组负责人”,填写审计、验资、咨询业务组负责人姓名。
(五)“本项目共 卷(第 卷),填本审计、验资、咨询项目形成的案卷总数,本卷是其中第几卷。
(六)“ 年 月至 年 月”,填写本卷文件材料归档时间。
(七)“本卷共 件 页”,填写本卷文件材料的总件数和总页数。
(八)“保管期限”,根据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划注。
(九)“归档号”,填写文书处理号。
(十)案卷封面采用国际标准A4规格,250克牛皮纸。
第十六条 备考表的填写;
(一)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填写人签名并标注时间。
(二)立卷人:由立卷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三)检查人:由审计、验资、咨询业务组或审计、验资、咨询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填写检查日期。
(四)立卷时间: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
第十七条 案卷的装订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拆除文件上的金属物。
(二)破损和褪色的文件材料,应进行修补或复制。
(三)文件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字的,用纸加宽装订;纸面小的,加贴在标准的十六开纸上。
(四)文件材料字迹难以辩认的,应附抄件并加以说明。
(五)文件材料是外文的,应附有中译本。
(六)卷内文件材料,一般不超过二百页为宜,超过的可根据文件材料内容的阶段性分卷装订。
(七)装订时文件的右边和下边要取齐。
(八)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不丢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
第十八条 对整理好的案卷,在正式装订以前,应由审计、验资、咨询业务组负责人逐卷检查后送档案室,由档案人员按照审计、验资、咨询业务工作检查底稿的规范要求逐卷逐项检查,形成电子版检查底稿,并写出检查小结,将案卷退还该项目负责人补充完善,无法完善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写出说明。补充完善最多两次,仍达不到存档规范的,档案室拒绝接收,并将拒收情况形成材料报董事长或分管合伙人,计入当年业绩考评档案,按照考评规范予以处罚。
档案立卷检查小结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单独立为审计、验资、咨询业务项目检查整改档案。立卷归档后的抽检报告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归入检查档案,作为业绩考评的原始档案。
第十九条 对立好的案卷由档案部门按有关规定划注保管期限。
第二十条 案卷立好并经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向机关档案室移交。最迟不得迟于项目完成后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文件材料立卷工作完成后,未列入卷内但有参考价值的材料,可由经办单位保存备查;确实不需要保存的文件材料,应登记造册,经批准后销毁。
第二十二条 审计、验资、咨询业务文件材料立卷工作完成后,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电子文档整理为一个文件夹报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8年2月25日起执行。
山东齐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00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