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规范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设立内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出资的除外。
二、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四、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规定由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法规共同另行制定。
五、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提交下列文件: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说明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2.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登记程序
(一)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适用前款设立公司程序第2项、第3项。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