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质量控制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评估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以下含义:
“质量控制”是指本公司为确保评估质量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
“控制政策”是指本公司为确保评估质量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
“控制程序”是指本公司为贯彻执行评估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1.3 本公司的控制政策与程序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评估项目的质量控制。
1.4 本公司评估业务的质量控制必须遵照本公司规程执行。
2 全面质量控制
2.1 职业道德原则
2.1.1 本公司评估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基本原则,应当树立充分的风险意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1.2 本公司评估人员执行评估业务,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本公司如与委托单位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应承接该委托单位委托的评估业务。
2.1.3 本公司评估人员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2.1.4 本公司评估人员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2.1.5 本公司评估人员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2.1.6 本公司评估人员不得接受客户馈赠的礼品或金钱。
2.2 专业胜任能力
2.2.1 本公司将不断完善评估人员招聘制度、后续教育制度、评估人员职务分级与晋升制度,以确保本公司评估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评估业务。
2.2.2 本公司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业务人员的需要,确定招聘数量和目标,以品德、学识、能力、经验、体格及其他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以确保各级业务人员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2.2.3 本公司每年根据各级业务人员的后续教育的要求制定年度评估人员培训计划,并定期举办各级业务人员培训班,为各级业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创造条件,本公司鼓励各级业务人员参加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认可的各种后续教育活动。
2.2.4 本公司专业标准部门应将会计、评估、税收等方面的最新法规,以及本公司新近制定或修订的执业规程及时提供给各级业务人员。
2.2.5 本公司评估人员应按照中国注册评估师协会的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保持和发展专业技能,熟悉并掌握现行各种法规和实务标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2.2.6 本公司应根据职务分级制度及各级职务应具备的必要条件、评估人员的品德、学识、能力、经验等,对各评估人员进行职务分级,并定期对评估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估人员晋升的依据,使每个评估人员获得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职务。
2.3 工作委派
2.3.1 本公司接受评估委托后,组成项目小组,将评估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项目小组由项目负责人和业务助理人员组成。
2.3.2 质量控制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应根据评估项目的大小、难易程度和评估风险的高低确定项目负责人。
2.3.3 项目组人员应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以及评估人员的知识、经验、能力等,由部门负责人会同项目负责人确定后报质量控制负责人批准。
2.4 督导
2.4.1 本公司各级督导人员应对各层次的评估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以确保本公司所有业务人员的工作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要求。
2.4.2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业务助理人员的学识、经验、能力进行合理分工,将经批准的评估计划传达给业务助理人员,并指导业务助理人员贯彻实施评估计划,帮助其发现和解决问题。
2.4.3 项目负责人应监督业务助理人员是否已按评估计划的要求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复核业务助理人员的评估工作底稿,本公司评估工作底稿的复核一般分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三个层次复核。
2.5 咨询
本公司评估人员对于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不能把握并妥善解决的疑难问题,必须以适当方式和渠道向有关专家咨询,不得随意处理和回避。
2.6 业务承接
2.6.1 本公司应根据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委托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决定是否承接委托单位委托的评估业务。
2.6.2 本公司在接受委托单位首次委托评估,应与委托单位管理当局商谈或实地参观访问,获取委托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一般性法律资料,了解委托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正直、诚实,估计评估风险,考虑自身的能力及能否保持独立性,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2.6.3 本公司在继续接受委托单位委托评估前,应了解委托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财务状况、经营性质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重大的诉讼事项,并对其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继续接受委托。
2.7 监控
2.7.1 本公司应将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书面等方式传达到全体专业人员,以确保所有业务人员能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
2.7.2 质量控制小组对评估项目的完成过程及结果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执行不力情况,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定应采取的处理办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薄弱环节,修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3 评估项目的质量控制
3.1 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3.1.1 本报所接的评估业务均应与委托单位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
3.1.2 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在本公司委派注册评估师了解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初步评价评估风险,并与委托单位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后签订。
3.1.3 评估业务约定书应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和本公司评估规程的要求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责任明确。
3.1.4 评估项目的评估业务约定书应经质量控制负责人批准后签订。
3.2 评估计划的拟订和批准
3.2.1 本公司承接的评估业务均应编制评估计划,对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出规划和安排。
3.2.2 评估计划应对本公司的评估项目从接受委托到出具评估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及所需要的评估程序的性质、工作安排做出详细规划和说明。
3.2.3 评估计划应在进一步了解委托单位的有关情况,获取必要的资料,考虑应予关注的事项和因素,评价委托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重要性和评估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计划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评估规程的规定制定。
3.2.4 评估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核,重大评估项目的评估计划应经质量控制负责人审核,审核意见应记录于评估工作底稿.评估计划的修订、补充,应比照上述审批手续办理。
3.2.5 项目负责人应将批准后的评估计划及时传达到评估项目小组的全体成员。
3.3 评估项目的时间、费用控制
3.3.1 本公司承接的评估业务,应对评估项目小组各级业务人员所需的工作时间做出合理预计,按照有关收费标准,确定应收取的评估费用。
3.3.2 评估项目的工作时间超过预算的,应找出原因,明确责任,及时修订计划并经质量控制负责人审批。
3.4 重大、疑难问题请示报告
3.4.1 项目人员对发现的评估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应逐级报告和请示。
3.4.2 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对重大疑难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告知报告人员。
3.5 评估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和复核
3.5.1 本公司确定的评估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助理人员的学识、经验、能力等因素,用其所长,合理分工,并确定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
3.5.2 评估项目负责人应对助理人员予以适当的指导,明确相应的责任。
3.5.3 评估项目负责人应监督评估业务全过程。
3.5.4 评估项目负责人应对助理人员完成的工作进行复核,确定已完成工作是否遵守了资产评估操作意见和本公司执业规程的规定,是否对已完成的工作和形成的结论做了充分的评估记录,是否存在任何未解决的重要评估问题,评估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所表达的评估结论是否与评估的结果一致等。
3.5.5 本公司对评估工作底稿实行三级复核,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详细复核、部门负责人的全面复核、质量控制负责人的重点复核。项目负责人应在外勤现场对助理人员的评估工作底稿逐页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助理人员修改完善。部门负责人应对评估工作底稿中被评估资产的评估程序的执行以及资产清查核实事项等进行全面复核。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对评估过程中的重大评估问题、重大清查调整事项及重要评估工作底稿进行复核。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评估项目的评估工作底稿还应单独组成专家组进行重点复核。
3.6 评估总结的撰写
3.6.1 本公司承接的评估业务在评估工作完成后均应撰写评估总结。
3.6.2 评估总结应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和本公司评估规程的有关规定撰写,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
3.6.3 在撰写评估总结时发现的评估过程中的重大疏漏,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3.7 评估报告的签发与修订审批
3.7.1 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对评估工作底稿进行重点复核,确信重要评估程序已经实施,所有重大评估问题均已得到解决,期后事项的检查业已执行,其他未决事项业已全部澄清后签发。
3.7.2 若发现已发出的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差错,需要重新修订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报质量控制负责人,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处理。
4 附则
4.1 本规程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2 本规程从2005年10月14日起施行。
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