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林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评估对象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而作为评估对象进行抵押贷款的业务有增多的趋势,现从林权的定义、相关立法及评估规范对林权评估进行论述。
一、林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从《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林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涵盖了整个所有制类型。该条第三款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林权的第一顺位权利客体包含了森林、林木、林地三种,二是林权的第二顺位权利客体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
明确了主体、客体之后,将《森林法》第三条的二、三款结合起来看又可以对林权的内容得出以下结论:
1.国家、集体可以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中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2.个人可以对林木享有所有权、对林地享有使用权。
应当明确的是,林权不是对森林资源享有的权利,而是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森林资源的范围远大于森林、林木和林地,对于林权,必须按照法律明确的规定来解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对林权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即林权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简称。
二、林权抵押的合法性
在林权的评估业务中,我们所做的过多是以抵押贷款为评估目的,下面就林权抵押的合法性进行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可供抵押财产的范围,其中并未对林权抵押予以列举,但该条最后一项规定,对于未列举出的财产,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抵押,这种开放性的兜底条款符合经济社会发展中物尽其用的需求和规律,然而兜底条款又应受到最基本的物权法原理约束,因此可抵押的财产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有权处分性,即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交换价值性,抵押权着眼于物的交换价值,故只有具有交换价值的物才有抵押的意义;
3.具有可让与性,虽有交换价值但如若法律对转让有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则抵押行为的目的依旧不能实现,例如毒品、枪支弹药虽然具有交换价值,但其转让行为却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
《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虽然未对林权抵押明确设定限制,但却对各种林权的可让与性做出了差别规定,可让与性直接影响各种林权是否作为抵押财产,因为不可让与的林权会使抵押权利无法实现。
《森林法》第四条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五类林种。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结合《森林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这五类林种之中,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这三种林种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及其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其他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不可抵押。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 2004年5月25日)中第八条规定,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河南省在2001年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规定允许转让的其他林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抵押,但不得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从法律法规上也肯定了林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
上述规定从法律法规上确定了林权抵押的合法性。
三、林权评估方法
林权证上列明了二个使用权,一个是林地的使用权,一个是林木资产的使用权。从财务核算的角度来讲,林木资产属于有形资产,林木使用权应入消耗性生物资产,而林地的使用权应为无形资产。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3日国资办发[1997]16号)中规定,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应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1996年12月16日)中对林权的评估进行了规范和约束。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账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是指林地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和林木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林等。
林权评估的基本方法可以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及成本法,林木资产评估方法与林地资产评估的方法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略有区别。
林权评估是为特定的目的服务的,同样的森林资源资产因评估的目的不同,所采用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就可能不同,所得的结果也就不同。在某种意义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结论只能是一种判断性意见,通常是建立在外部环境按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合理性而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它会随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这构成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殊性质。
四、林权抵押评估案例及问题分析
某公司以其持有林权向某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贷款,林权证载林地使用期限70年,主要树种为茶树,林种为经济林。
通过现场对茶园进行调查分析后了解到,茶园的生产管理较为规范,每年收益较为正常,并且成本及收入能够合理地估计计量,评估人员采用了收益法来估算此项林权价值。
1.收益额的确定
茶树属经济林,其收益主要为茶叶采摘带来的收益。
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收购后的鲜叶经过筛分、摊放、杀青、揉捻、解块分筛、理条、初烘、摊晾及复烘,经过上述工艺后再进行取干茶、称量、装袋、封口、装盒、覆膜、打码及打包,最终形成包装完整的成品茶。由于包装后的茶叶收益中包含有包装、商标等其他无形的收益在内,因此在计算此项林权资产收益时采用鲜叶数量乘以鲜叶收购价来确定较为合理。
收益额的确定首先要对收获茶叶的期间及茶叶的价格趋势进行分析,这些需要对茶园所在地茶叶的收购价格按照鲜叶的收购期、所形成茶叶的等级不同进行调查分析;其次需要对茶园经营成本进行分析,各项成本主要包括田间管理成本及采摘成本等,各项成本的支出必需能够合理可靠地计量,部分成本费用如肥料、人工及机械使用费等需要参考市场价格并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动对成本的影响。另外在考虑茶叶收益的时候也应该考虑相关损失因素,茶树很可能会因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而发生死亡的可能性,因此个人感觉可以考虑采用概率或比例的方法确定一定的损失率,更合理地反映委估茶园真实的收益情况。
2.收益期的确定
对于茶园经营的收益期来讲与其他经济林及用材林来讲可能并不复杂,评估一般根据林权证证载使用年限以截止评估基准日后剩余使用的期限来确定。
3.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一般采用国际通用的社会平均收益率模型来估测,即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来确定折现率。其中无风险报酬率可根据五年期或十年期国债利率来确定;影响风险报酬率的因素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资金风险和管理风险,可以根据委估茶园的具体情况,确定各个风险系数的取值范围,最终累加求得。
4.评估值的确定
根据收益期内委估茶园每年收入扣除所支出的生产成本,采用适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求和后作为此项林权资产最终的评估价值。
五、林权评估报告的出具与批露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避免评估风险,评估应在报告内容中增加约束条款,条款可分为通用性条款和专用性条款。
1.通用性条款内容及应用
评估报告书有效的前提和条件有其共同点,即有一部分自我保护条款对每个报告都是通用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评估结果公允、合理性的前提是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全面、真实。也就是说按资产评估法规的要求出具评估报告,是否做到真实性、公允性、合法性是注册评估师的责任;提供的会计数据等原始评估资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委托方的会计责任。评估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委托方会计责任。
(2)评估结果的时效性约束。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是以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政策条件和价格水平为前提的。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3)评估目的对评估结果的约束性。同样的资产,因评估目的不同所考虑的资产价值含量不同,其评估价值也不相同。
(4)评估基准日期后调整事项说明。应写明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等发生变化而影响评估结论时的处理原则。
(5)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附件的使用范围。应写明专为委托方和审查部门所用,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报告的全部和部分内容未经许可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并说明评估报告复印件无效。
(6)评估结果有效的其他条件。应在报告书中说明评估价值是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公平的市场原则确定的,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随后可能追加付出对其评估价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及遇到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拒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专用性条款的内容及应用
每个评估项目都有其特殊背景和特定条件,所以,评估报告有效的约束条件各不相同,即有其各自专用的自我保护措施。现仅从以下几方面阐述:
(1)涉及到林权资产的评估项目,应写明评估结果需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方可生效。
(2)涉及到林木资源资产评估,因林木和林地不可分,评估报告中应写明林地使用权是否一并进行了评估、林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如未评估,也应写明该林木所在的林地允许其使用多少年,林地的地租如何计算。
(3)在涉及森林资源的经营权、采伐权的评估时,应写明经营权、采伐权的明确含意及相应的经济措施。
(4)为整体或部分资产出售进行的评估,应写明在有效期内如单项交易,评估报告无效。
(5)对于林地使用权抵押为评估目的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的,若林地使用权为租赁,应将租金支付情况进行如实批露。
上述约束性条款及对一些无法确定的事项提出声明,将确保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有效的防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风险。
上述只是简单地对林权资产的评估进行了一些概述,相关的评估案例只是根据个人的理解所做出的结论,不当之处请指正。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相关评估网站论坛信息等
案例:山东齐山林业有限公司林权抵押贷款项目
附: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与淄博市林业局下发的《关于同意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