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准则修订4方面主要内容和12个问题,《征求意见稿》)不仅统一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并借鉴国际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实时保持与国际持续趋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2014年至今,财政部就出台的一系列准则,修订或新增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准则》等,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7项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两项准则解释。《征求意见稿》则是这次大规模准则修订的延续。
另外,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采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现行的收入准则很难与以上国际准则相趋同。
收入准则的发展历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微观聚焦,也是企业信息质量不断提高的要求。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在国际通行做法下的必然选择,也是是我们推进会计国际趋同的整体需要。
确保新准则切实可行
从具体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共分为8章43条,主要对修订的4大内容进行了明列举:(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征求意见稿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以上四个问题从多个角度全方位的就收入准则进行了规定,将2项准则统一标准,既符合中国特色,又吸取国际准则的意见,具有较强的指引性。实务操作不再模棱两可或者无据可查,对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指导会计实践不言而喻。
准则持续完善
为使会计准则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发展可持续性,这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对7大类12个主要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关于合同的识别;关于单独履约义务的识别;关于收入确认时点;关于收入计量;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关于相关信息列报;关于准则实施等有的放矢分类别征求意见和建议。
在此次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完善过程中,征求意见的12个问题不断改进。此次修订充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完善应循程序,从课题研究起步,重视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意见,多次广泛征求意见,提前进行实地测试,反复进行修改完善,多角度、全方位的就收入价值准则进行了规定,与国际准则保持趋同互动,确保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高质量。(作者单位为山东省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责任编辑: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