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况
营改增后,湖南如意集团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6日以其2014年8月1日取得价值600万元的不动产以公允价值860万元(经评估)投资入股湖南吉祥科技有限公司,占股20%,请问湖南如意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吉祥科技有限公司如何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
税务分析
一、湖南如意集团有限公司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时其有所有权发生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即取得了经济利益。因此,对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湖南如意集团有限公司以2014年8月1日取得价值600万元的不动产按公允价值860万元(经评估)投资入股湖南吉祥科技有限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12.38(=(860-600)/(1+5%)*5%)万元,并给湖南吉祥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 湖南如意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湖南吉祥科技有限公司取得投资入股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四项“进项税额”第一款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接受投资入股的取得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则说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被投资单位进行进项税抵扣。从另一方面说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湖南吉祥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5月取得湖南如意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2.38万元可以抵扣,2016年5月可以抵扣7.43万元(=12.38*60%),2017年5月抵扣4.95(=12.38-4.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