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况
贵州如意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发现公司2013年3月一笔业务重复缴纳税款80万元,请问贵州如意有限公司能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款?
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综上所述,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申请退税有时间上的限制,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以上规定,贵州如意有限公司2013年3月已经超过3年,税务机关依法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