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实务分析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贷款服务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发生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费用,如账户函证费、资信证明费用、账户管理费、支票等相关手续费,取得相应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和贷款服务无关的,可以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