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时:应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含待认证和待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等科目转出,计入有关资产或费用。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三类资产,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时: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三类资产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仅指增加值超过原值50%情形)时: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于转用当期转至“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第13个月后允许正常抵扣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七、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规定》原文: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问题:
只考虑了应交增值税科目的结转,未考虑预缴增值税科目的结转,而且“简易计税”专栏必须单独结转至“未交增值税”。
建议分三步走:
第一步,首先将“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保证企业已预缴税款现金流出可在未交增值税科目内抵扣企业未交税款。
第二步,其次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余额(借方或贷方),单独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保证简易计税多交增值税不抵扣一般计税未交增值税。
第三步,最后通过分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及其成因,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除“简易计税”专栏外的剩余9个专栏合计余额要么结为零,要么只剩留抵进项税额。
具体方法: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如有余额,应将余额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余额为零。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如有余额,不存在已交税金时,差额反映的是留抵税额,不需要进行结转处理;存在已交税金时,要分析本月借方余额产生的原因,将多交的增值税通过“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