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保费,即海运费和货运保险费,多为出口业务产生的。由于出口业务在进行销售额及出口退税申报时,需要剔除运保费按离岸价即FOB金额计算,如果成交方式为CFR、CIF、CPT、CIP、DAT、DAP、DDP时,需要将成交方式折算为FOB进行处理。还有一些业务可能会涉及到杂费,诸如佣金等。
一、海运费的表现形式有三种,保费的表现形式有两种,杂费的表现形式有两种,如图所示:
在折算时,根据如图所示的显示方式进行折算。
二、运保费在实务中有三种处理方式:1、冲减收入;2、代收代付;3、价外费
1、冲减收入
财商字1995620号《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收到的佣金,增加出口销售收入。企业进口商品,其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为准,如果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加入进价;收到的佣金,冲减进价。
例1:某企业出口CIF10000美元,运保费1000美元,折算FOB为9000美元
DR:应收账款10000
CR: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取得运保费发票:
CR:应付账款-某货代1000
CR:主营业务收入-1000(红字)
该模式多为外贸公司使用
2、代收代付
由于FOB、CFR、CIF的风险自货物装运上船即完成交货,实务中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其运保费是由客户承担了,即出口商只是向客户代收运保费并支付给货代:
例2:某企业出口CIF10000美元,运保费1000美元,折算FOB为9000美元
DR:应收账款10000
CR:主营业务收入9000
应付账款-某货代1000
该模式多为生产企业使用
3、价外费
该模式类似内销业务的到门价格,即产生的运保费都处理为出口商的费用
例3:某企业出口CIF10000美元,运保费1000美元,折算FOB为9000美元
DR:应收账款10000
CR:主营业务收入10000
DR:销售费用1000
CR:应付账款-某货代1000
该模式在实务中极少企业采用,因为增值税销售额按FOB申报,而记账收入按全额申报,出现差额容易引起税局的注意,同时在汇算清缴时还需要调整收入,处理起来相对麻烦。
三、运保费报关时发生误报出现实际金额与报关金额不一致的处理:
如出现差额建议改单处理,如果感觉改单太麻烦,则实务中尽量采用报关金额,即在折算FOB时,按报关单显示的运保费冲减。
例4:出口CIF 10000美元,运保费报关1000美元,实际货代开票800美元。
DR:应收账款10000
CR:主营业务收入9000
应付账款1000
取得运保费发票后:
DR:应付账款1000
销售费用-200(红字)
CR:银行存款800
若为冲减收入模式:
DR:应收账款10000
CR: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取得运保费发票:
CR:应付账款800
CR:主营业务收入-800
调整差额:
DR:销售费用-200
CR:主营业务收入-200
四、开具出口发票时运保费的处理:
可直接按FOB金额开具出口发票,在备注栏中注明运保费金额。若通过防伪税控开具普通发票,则需按出口月份1号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与FOB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开具;若开具的时通用机打出口发票,则直接按FOB开具外币金额即可。
注:江苏地区在开具出口发票时需全额开具,然后再对运保费开具红字发票
五、取得货代发票的处理
自2014年9月1日开始,不论是“一代”还是“二代三代”,对于海运费都可以按免税处理。因此实务中出口企业对海运费发票会取得两种:专票和免税普票,对于内陆运输和国际运输一揽子委托给同一家货代公司操作的(即同同一票提单下),一般都会全部开具免税发票;对于把内陆运输和国际运输分别委托不同货代公司操作的,则内陆运费会取得专票,海运费会取得免税票。
对于取得免税票的海运费,账务处理直接按发票金额按上述三种记账方法处理即可
对于取得专票的海运费,则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若为生产企业,该出口业务在享受退税或者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下,该海运费进项税可以抵扣,如出口1006元,海运费106元
则:
DR:应收账款1006
CR:主营业务收入900
应付账款-货代106
取得发票时:
D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
DR:销售费用-运杂费-6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时处理同上
若为外贸企业,出口享受退税或免税时,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则全额按海运费三种记账方式处理(生产企业在免税时,其进项税也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