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7日,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企业内部设有食堂的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实务》的文章,在不同渠道转发后受到很多人质疑,质疑的核心是:我在文章里阐述,企业内部食堂辅助账核算必须以发票为依据,要求食堂采购时的发票规范化,而质疑者认为企业内部食堂无需取得购货发票即可进行核算,按比例列支企业福利费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可。
本着严谨的态度,我查阅了与企业内部食堂有关的相关文件,都没有发现税务机关关于企业食堂账务核算无需取得正规发票的规定,因此,不能苟同质疑者的意见。
中国一直都是一个以票控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对于发票的要求,甚至高过对于企业业务真实性、客观性的要求,怎么会对企业内部机构--内部食堂的管理开了这么大的口子?
我在想:如果食堂可以不要发票,那一个大集团的食堂,以白条入账,可以协助其他经济体偷逃多少税款?按比例计入本企业福利费的金额可以伪造多少,以实现所得税的偷逃?企业可以伪造食堂支出,通过白条洗掉多少黑金?多少企业,为了实现上述种种目标,虚设内部食堂?
一个基本依赖以票控税的国家,允许这样?
税法规定职工食堂作为企业职工福利的一部分,其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额不得超过工资薪金14%。税法所有的条款,没有一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可以不凭发票入账,反而都是强调:福利费可以按照公司工资薪金总额14%计提,但必须按照实际发生额进列支并进行所得税扣除调整。公司其他实际列支的福利费支出,必须取得发票,为什么食堂就没有必要?
我仔细阅读了关于食堂核算的一个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食堂开具的内部结算收据进行账务核算。原来如此,是这个规定引起了误解!
内部结算收据不属于发票!
但是,内部收据是建立在企业食堂辅助账核算出的数据基础上开出的,不是空穴来风。企业食堂辅助账,必须建立在严格发票管控的前提下进行核算,是内部结算收据是否合理合法的备查项。辅助账不合法,列支企业核算总账的单据就不合法。
类似的:企业可以设立原材料明细三级账、应收应付核算辅助账等等,这些也不需要发票?
可以这么说,没有法外之地,辅助账也必须遵守税法规定,企业内部食堂采购也必须取得正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