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财税字第143号)的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3.企业误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同时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企业销售免税货物,但当时误缴纳了增值税,发现后将增值税退回,相应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可以一并退还。
4.购买税控盘抵扣增值税的费用,不要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也就是按照抵扣增值税后的缴纳增值税,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5.财税〔2005〕72号文件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6.一般纳税人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不存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也就是不需要计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