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的声音
关于汇总代开发票,营改增后总局只在《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正式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规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该政策有三大特征:
1.政策适用对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的佣金费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改变申请主体: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主体一般为收款方,但在汇总代开模式下,申请方为付款方;
3.代开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向其他个人支付佣金费用,仍可以代开专用发票。
存在的问题
根据总局的文件,汇总代开的范围限于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的佣金费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执行),那么其他行业或项目是否可以汇总代开?
比如在笔者所在的地方,很多海边的地产公司采用向业主回租的方式设立公司经营酒店业务,业主成千上百且分布各地,此种不动产租赁业务是否可以汇总代开发票并不明确,但不允许汇总代开明显给纳税人带来极大不便。
地方的回应
特定列举:南方某省
笔者最先看到对此进行回应的是南方某省的营改增工作指引,该省将汇总代开的范围明确为委托代办类、教育培训类、佣金费用类等四种,但是并未包括诸如不动产租赁等业务。
个案回复:山西国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解答》(九)
问题: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主要从事招标代理等业务。为此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聘用专家进行评审。产生的评审费金额小、人数多,无法签订服务合同,公司一直以专家劳务费或服务费的形式按月或按季度将个人金额汇总到地税局代开发票。
答:鉴于专家评审费的金额小,人数多的特点,在总局明确之前,暂允许由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按月汇总专家评审费并填写汇总清单(专家费报销单),清单上注明专家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专家评审费金额等详细信息,并经评审专家签字确认或出具委托授权书后,由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评审管理办法及资费标准报办税服务厅留存备案。
同类参照:河北国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十七、关于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该公告规定可以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同类性质的业务暂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该参照执行的范围限于其他行业同类性质的业务(即佣金费用类)。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已经明确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河北国税规定的“其他行业同类性质的业务”我觉得并没有跳出第45号公告的范围,河北国税明确的并非如其所说的“除该公告规定行业外”。
所以我觉得《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第十七点采用的措辞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