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公司2016年9月经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错误,但在2014年进行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足额缴纳了税款。问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要求北京吉祥公司因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错误先补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这样处理是否合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二、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64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
北方吉祥公司对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申报,并未导致公司少缴税款,既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63条规定的偷税对待,也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64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51条是税收征管法关于多缴税款退税税务的唯一规定。北京吉祥公并没有多缴税款,不适用该条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会退还税款。
因此,稽查局发现的问题是纳税申报表填报的瑕疵,而不是纳税人少缴税,不需要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