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凭据的理解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许多税务人员认为,企业列入成本费用的项目都必须取得发票,这是对税收政策的误解。这里的“合法凭据”,是指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经济合同、出库单、入库单、公证书、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汇款单据、收款收据、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明、缴款书、财政收据、捐赠票据等等。通常,可以将合法凭据分为外来凭据与内部凭据,外来凭据又可按照是否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其中,对于应税项目凭证除购买金融商品等特殊情形外,应当取得发票。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施行后,营业税普通发票停止使用,相关业务均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务中,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并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企业可以领取发票自行开具。个人取得的应征增值税收入以及企业取得的非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的应征增值税收入,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填写,详细填有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劳务或服务项目等)、数量及金额等。对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详细填写的,应附销售单位购销合同和填写的明细货物(或劳务、服务)清单。另外,发票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火车票,虽然没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但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特种发票。
依据上述原则,下列业务无须取得发票:工资薪金支出、土地出让金、股权受让款、政策性拆迁补偿费、税款、捐赠支出、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款、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总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固定资产划拨、以公司合并或分立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等等。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合法凭据掌握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但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前期开发费、工程建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中的合法有效凭证应按下列原则掌握: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三、开发成本各项支出有关票据的具体说明
(一)土地出让金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政府出让土地,不征营业税,故不得开具发票,应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入凭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严格说来,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部归财政所有,出让金收入应界定为不征增值税,继续开具财政票据,但由于税法将其界定为免税项目,理论上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务中,土地出让金财政票据应界定为合法凭据。
(二)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企业向被拆迁户支付补偿费,其业务流程并非被拆迁户直接将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转让给房地产企业,而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再由政府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企业采取支付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企业仍需按照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补交契税。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还规定,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补偿金,不征营业税。因此,被拆迁户无需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而应当由房地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某某市工商企业非商事收费收据”,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上述收费收据的,可以由房地产企业采取自制凭证入账,同时将政府拆迁文件、被拆迁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被拆迁建筑所在路段及门牌号码、拆迁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迁人签章等档案资料备置于本公司备查。
委托拆迁公司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也采用上述方式入账。
财税[2016]36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土地补偿款由“不征营业税”改成了“免征增值税”,因此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此外,根据国税函[2007]969号文件关于“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的精神,营改增后,地上附着物补偿也应免征增值税,应与土地补偿合并,一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按“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因此,向拆迁公司支付的拆迁费用,应取得建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房地产企业将拆迁工程(含拆迁补偿费、拆迁劳务费)整个承包给拆迁公司的,应取得全额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直接给被拆迁户的补偿费作为拆迁公司的成本处理,其凭据的取得同上。
(三)土地整理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平整土地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支付给其他公司的土地整理费应取得增值税发票。
(四)挖土费
支付给农民工(非雇员)的挖土费等,不得采用工资表发放,应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由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已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设计费、项目咨询服务费、工程监理费
1.境内服务单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向境内公司支付的设计费、项目咨询费、监理费,应当取得提供服务的单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明细依次为“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现代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现代咨询服务—鉴证服务”。
2.境外服务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或个人应税服务的,境外企业或个人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当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时,税款由境内服务购买方负责代扣代缴。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需取得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作为入账凭据。如果税务机关对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有关发票或者凭证有疑义的,企业需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建筑工程
房地产企业的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开发产品的工程作业。
1.包工包料。应取得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发票金额与承包额相等。
2.包工不包料(甲供工程或清包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公司提供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建筑公司虽然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应向房地产企业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文件中对此问题举例如下:
问: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
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当建筑公司提供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不存在差额计税,需全额计征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上述两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均以全额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作为入账凭据。
(七)装饰工程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1.包工包料。与建筑工程相同。
2.包工不包料(清包工或称甲供材)。与建筑工程相同。
(八)设备安装
1.房地产企业从商家或生产厂家采购设备,再由房地产企业与安装公司签订安装合同的,应当取得商家或厂家的增值税发票,并仅就安装费的部分,由安装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
2.商业企业发生的外购设备销售给房地产企业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货物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商业企业应给房地产公司出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至于是商家自己的员工负责安装,还是商家再聘请其他安装公司安装,与房地产企业无关,属于商家成本。
房地产企业自行采购设备,设备生产厂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抬头应为房地产企业,这种情况下,安装公司仅就安装费金额计算增值税。安装公司应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不含设备价款)。
3.工业企业自产货物并负责安装。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工业企业对于取得的货物销售与安装服务需全部按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九)房屋修缮
房屋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屋修缮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房屋维修费用,应以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作为入账凭据。
允许记入开发成本的房屋维修费用是指开发产品完工前的维修费用。
(十)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无法分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其他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园林绿化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实务中,园林绿化较容易涉及混合销售,对于企业将自己种植的苗木用于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一般按下列情形处理:
如同提供“工程服务”需要建筑材料一样,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无论材料占收入比重多少,都应界定为从事建筑服务的单位的混合销售,按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因此,园林绿化作为“其他建筑服务”,无论是清包工,还是包工包料的绿化工程,也无论苗木收入占收入的比重多少,都应界定为从事“其他建筑服务”的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按11%计算增值税。
如果房地产企业自行采购花草、树木,聘请园林绿化公司负责施工的,按甲供工程业务处理。
对于上述情况,房地产企业将绿化工程承包给园林绿化公司,均应取得园林绿化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作为入账凭据。
(十一)利息支出
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一般分三种情况: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向企业等非金融机构借款、向信托计划借款。全面施行营改增后,贷款服务需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一般以贷款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作为入账凭据。向非金融机构支付利息时,企业还需于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当向信托计划借款时,因信托计划非纳税义务主体,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故实务中,房地产企业以信托公司开具的息单作为入账凭据。
房地产企业使用企业集团内统借统还资金支付的利息,在营改增前不征营业税,使用收据入账即可。在营改增后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也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符合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
(十二)办公费
1.各部门发生的各种办公用品及耗材费、IT软件硬件维护费、维修费、印刷费等,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入账。
2.各种搬运费和文件资料的邮寄费,凭运输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入账,如果是个人提供搬运劳务,应由个人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购买购物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售卡方取得的价款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购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文件同时规定,持卡人持卡消费时,商户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对外赠送的预付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可列入业务招待费,若用于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则不得在税前扣除。预付卡用于职工福利的,列入职工福利费总额按规定标准扣除。预付卡用于本单位消费,凡没有提供具体消费项目,无法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三)通讯费
各部门发生的通讯设施开通费用、办公固定电话、手机的月租费、网络使用费等,凭发票抬头为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入账。
(十四)差旅费
1.因公出差实际发生的车、船、飞机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费可直接凭火车票、机票作为入账凭据。住宿费凭抬头为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入账。全面施行营改增后,员工出差住宿酒店,凭下列资料可要求酒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因公出差发生的补助费、误餐补助、司机出车补助和单位核定的差旅费包干费用等。各种补贴、津贴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列支,无需取得发票。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误餐补助和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对于差旅费津贴支出,企业需准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津贴标准、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证明材料备存。
(十五)市内交通费
各部门人员办理公司业务而在本市发生的交通费用,直接列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开发间接费用中的“交通费”,并以车票作为入账凭据。
(十六)车辆使用费
各部门使用内部、外部运输车辆及职工上下班使用的车辆所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停车费等费用。如汽车为公司固定资产,上述所有费用据实列支。如为私车公用,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费(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停车费、路桥费、汽油及维修费均可由公司列支,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属于车主费用不能由公司列支,公司承租的车辆亦不能扣除折旧。
(十七)租赁费
承租房屋或设备发生的租赁费支出,凭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入账。如果出租方为个人的,该个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时,公司向个人承租资产约定税款由公司承担的,应换算为含税金额开票。
(十八)交际应酬费
1.企业为开发经营活动发生的合理需要支付的招待费用,凭餐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
2.邀请政府相关部门考察、调研企业有关项目,凭发票直接列入管理费用-调研费,同时将邀请函、会议纪要等复印件,作为附件记账。
(十九)会议费
企业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期间租用场地的费用、车辆使用费、资料印刷费等,凭发票计入会议费,同时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备存。
(二十)物业管理费
各部门支付给外部公司的费用,包括物业费、保安服务费、保洁费,凭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入账。
(二十一)水电费
各部门使用水、电所发生的费用,取得水电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入账。如果共用户头为其他企业水表和电表的,则凭其他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入账。
(二十二)咨询费
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咨询所支付的费用,以及聘请技术、会计、税务和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凭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入账。如服务方为个人,该个人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约定税款由公司承担的,应换算为含税金额开票。
(二十三)广告费
公司为达到推销产品、树立公司形象等目的,而在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等传媒机构做广告,包括:户外媒体、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等,凭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入账。
(二十四)业务宣传费
1.企业开展对外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以及举行各类信息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展示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活动服务费、活动展览展台费、活动发布会招待媒体记者的各项费用、活动宣传资料费、为宣传活动发放给客户的小礼品、活动邀请嘉宾的交通及住宿费、活动现场演出费等,应计入销售费用-宣传费,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入账。
2.抽奖活动奖励给客户的金额较大礼品。
凭购买礼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以及活动方案入账。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客户通过抽奖获得的礼品应按“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无法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故只能由公司承担,且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接待客户的景区门票、旅行社开出的旅游费、机票、会务费,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入账。
(二十五)市场调研费
企业对市场信息进行系统的收集、整理、记录和分析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市场调研费”,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入账。
(二十六)劳动保护费
各部门发生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等,如购置员工工装、工牌、工程用安全帽等,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入账。
(二十七)人员招聘费
企业为招聘到合格人才,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报纸、网络等途径进行招聘活动所发生各项费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入账。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以人力资源外包的形式招聘时,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十八)临时用工劳务费
管理部门临时雇佣的劳务工所支付的费用,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列入相关成本、费用。
(二十九)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
以员工的工资签收单、代扣代缴税款明细、《社保费专用凭证》或《社保费专用缴款书》为入账凭据,住房公积金以收缴单位开具的专用票据为入账凭据。同时将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经社保机构盖章的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向受雇的员工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协议、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作为入账凭证。
(三十)职工旅游费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工会组织的职工旅游计入工会费。根据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单位组织员工旅游发生的费用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一并计算个税。
(三十一)销售佣金
对员工完成业务目标进行的奖励,依据一定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或聘请销售代理公司销售产品而发生的代理手续费等。
聘请销售代理公司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应取得销售代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房地产企业向本单位员工支付的销售奖励,属于奖金性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无需发票。
(三十二)营销体系奖励内部员工奖励品
如: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电视机、电动车等。
建议将电视机、电动车等发票直接由商家开给个人,公司账面体现借记应付工资,贷记现金。
(三十三)营销体系销售房屋附赠品
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向业主附赠品如:空调(价值2000元)、奥运银条(价值600元)、咖啡机(价值300元)等,通常由商家将空调等增值税发票直接开给业主,房地产企业以折扣销售方式确定房价,例如,房价100万元,赠送空调2000元,则销售不动产开具:房价100万元,减折扣2000元,实收998000元。
如果采取先购入再赠送,必须全额开具100万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三十四)售楼处费用
销售活动结束后要拆除的售楼处、样板间的设计、建造、装修、装饰等费用,在发生时记入销售费用,实际拆除时不作账。不拆除的,区别处理,其中属于开发产品作为样板房的,发生的装修等费用视同精装修房,计入该套房屋的开发成本,不分摊至其他开发产品成本。如果利用物业用房、会所作为临时售楼处使用,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计入开发总成本,分摊至所有可售建筑面积的开发成本之中。以开发产品作为样板房,按待售精装修房处理。
(三十五)赔款与违约金支出房地产企业与客户或供应商发生的各类违约金支出,以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入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