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某信息技术企业给某金融企业提供服务,在业务进展过程中,开具专用发票结算,但是却是不巧啊,发票丢失了,丢了! 话说,我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也是考虑了丢失专用发票的抵扣处理意见,办理已纳税证明给购买方提供认证抵扣之用,但是不行,人家害怕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让扣除啊,增值税上认了,所得税上不认,如何是好啊! 强硬要求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那这个技术企业能否再开具一张,只计缴一次税,或者是开具红字,再开具一张蓝字专用发票呢?两个方案难道一个都不成吗?
(1) 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情形,比较啰嗦,且看上面的情形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 红字开具的适用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了红字开具的适用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无论发票联或抵扣联是否退或不退,那都是“健在”的情形,但是由于丢失,相当于购销双方都没有物证了,那只能是声明,并接受处罚了。不然如果通过红冲再开具蓝字,不都解决了!
不过有的地方是潜规则对于普通发票丢失,认为是可以红冲并重新开具的,不失为一项好政策呢。
(3) 开具两次只纳税一次是否可行
单就一个事来说,是不行的,如果混水摸鱼,开过了,在未开具发票金额中红字抵销或扣除,那可能就不被认可了。要不税务机关的征管秩序又顶不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