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目的:
坚决遏制营改增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苗头,全力降低营改增行业风险,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切实维护营改增行业税收秩序!
1、开具发票时酒店将“餐饮”变更为“住宿”项目、借款利息“变更为”咨询费“”服务费“等;
2、对于一些人力公司无业务但是大量虚开”劳务派遣费“发票;
3、餐饮业为了增加进项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4、建筑安装企业相当一部分黄沙、水泥、石子等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部分企业购买虚假发票增加进项;
5、生产并提供建筑安装的企业全部按建筑安装申报或大幅增加建筑安装收入比重;
6、兼营企业出于各种目的适用税率故意错误;
7、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混用,进项不区分或不能合理分割,随意变更调整计税方式;
8、调整营改增试点前后的业务开票时间造成的税收风险;
9、在营改增以前因各种原因突击开票,但在营改增以后取得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发票,造成多抵税款的风险。
10、营改增后企业核算存在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收入、不能准确核算成本和进项税金的风险;
11、代开发票规模异常企业。即营改增后代开超过一定金额(如已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特别是明显超过营改增前经营规模的企业。
12、自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即原地税长期零申报或非正常企业,营改增后销售额变动异常,在短时期内开票金额巨大。
13、接受代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即接受代开发票规模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
14、收入成本配比异常的房地产企业。即成本占收入比重超同行业比重较多的房地产企业。
15、住宿餐饮比率明显超同期或入住率明显异常的酒店(饭店)。
16、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17、税务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18、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19、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
20、每月申领的发票金额恰好在小微企业优惠免税范围内,明显难以满足正常的经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