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的《中国税务报》发表一篇名为《赖税5年广州“资本运作高手”服输》的报道,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例:
2010年的一天,有人向广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举报,反映A博览中心存在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广州市地税局稽查局迅速立案,组织人员对这家博览中心展开检查。
稽查人员实地检查后,发现该中心发生了一笔股权转让行为——以4.6亿元的价格转让了其控股的B公司股权。对照该中心此前自行对B公司整体价值的评估数据和其他相关情况,稽查人员认定,4.6亿元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依法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为6.7亿元。
之后,广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即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向该中心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告知要对其追缴企业所得税383万元,加收滞纳金248万元,并处罚款192万元,几项合计823万元。
徐贺评论:
1.这则案例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尤其是对于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定价问题。目前税收政策对于非居民转让股权和个人转让股权税收收入确认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如何确认并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在税收实践中给税务机关和企业都带来了各种困惑和争议。
2.虽然在税务总局各个司局主办的文件中多次提及应该关注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定价问题,指出应该关注平价和低价转让股权问题,但是究竟什么是平价和低价转让股权,税收政策中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和具体操作指引。在一些具体的案例中部分税务机关采用的调整方式也是各有各的背景和特殊性。在广州地税处理的这个案例中股权价格从4.6亿元调整为6.7亿元,具体依据什么,如何调整的在报道中没有的细节披露。
3.从广州地税稽查办理的这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出来,税务机关对于居民转让股权也是可以调整的,企业在处置股权时也应该关注其中的定价上的风险,即使是关联方的转让,平价和低价转让的税务风险也是值得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