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忙,一方面在录制新的课程。一方面已经开始预审了,预审过程中遇到一个税务中的小问题,也拿出来在这里跟大家讨论。
目前,对于很多的行业,客户都会要求在其支付项目预付款(定金等)前必须先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此时货物尚未发出,收入未能确认,在收到预付款项后,才会根据合同要求一次性或分批次发送货物。 这种情形,不同于通常的业务处理程序,同时也牵涉到特定情况下对税金、收入、应收的确认原则和处理方式,针对上述情形,具体如何做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比较合规、合理?
一
首先,根据税法规定,一旦开具增票,即发生纳税义务。
其次,在会计上收入的确认则是基于是否已提供货物与劳务以及相关风险义务是否已经转移为标准来判断。需要指出的是在实务中,如果根据合同约定或商务惯例,一些定制产品的预收款项如果不是乙方的原因,一般任何情况下不会返还客户(不允许退货后及取消订单)在这种情况下,退还预收款可能性很小,符合确认收入的基本条件,即预收款后风险义务已经确信不可逆转地转移,可以在会计上确认为当期收入。
至于相关成本,理论上可以按照可靠的成本预算控制进行预估。但实务上考虑到产品有一定的交货期,出于谨慎确认相关毛利的原则,我们建议按零毛利暂估成本,次年全额转回,随后再按实收发生计入成本。至于年度所得税申报中,暂估成本做纳税调增,次年再转回调减,从连续年度来看并无实质所得税影响。
这种做法的主要优点,解决了纳税报表收入和会计账载收入的一致性问题。但实务上来看税务局也并不强求绝对一致,只要能客观合理解释差异即可。
一来项目合同产品并非全是定制品。
二来预付款的权利有赖于产品或服务的实际如约交付。
因此理论上任何一个合同都存在预付款全部或部分返还的可能性,所以对预付款做收入处理的前提并非十分可靠。
而相对而言,按实际交货的金额和进度来确认收入、成本、应收账款从更广泛的情形来看更符合商业本质和匹配实际情况;
此外,按零毛利预提和冲回成本,虽符合谨慎原则且长期来看对损益没有影响,但对成本预提和冲回当期(尤其是年末)的实际经营业绩的反映是否客观?税务角度来看是否也存在延迟纳所得税的嫌疑?这个也需要讨论。
二
即收入和成本还是按现有方式核算,预开票问题仅对应交税金以及应收或二者其他应收科目调整;纳税时纳税报表和会计报表收入的差异,在税务局询问时可以凭相关合同和台账予以解释说明,这也是对目前做法冲击较小的方案。
具体做法:
1.对预收款开具发票,营业收入不能确认,但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因此,在对预收款开票当月,借记应收账款-xx客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货物发出后,除在ERP销售模块正常记录销售分录外,还需根据该批发货金额占合同总额的比例,将上述分录分步冲回,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贷记应收账款-xx客户;在全部货物发出后,分录应全部反冲完毕。
3.财务人员应分客户和项目在ERP系统中或者手工建立预收款开票辅助台账,及时、准确记录和掌握各项目和客户预收款开票事项的入账及反冲情况。
4.税务处理
纳税申报时,应交税金应与会计报表一致,应纳税营业收入应与应交税金匹配。应纳税营业收入与会计报表营业收入的差额应视为会计与税法的暂时性差异,在项目全部货物发出或项目结束后,该差异消除。财务人员应按月制作调节表,及时、准确反映和稽核会计与税法的相关差异,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