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老黄牛换了工作岗位,从业务科室来到了纳税人最不愿意去的地方。短短两个月,倍感充实。过程中遇到了两块儿可能给大家带来税收风险的问题,特此提示并分享大家。
一、是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发布以后,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采取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管理方式,税务机关不再审批。这种方式是个双刃剑,取消审批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方便了企业,但是也加大了企业税务风险。据我们了解,大型国有企业等风险意识较强的企业普遍不愿意采取申报扣除的方式,在老的审批管理下更踏实,税务局帮我们看完了确定没问题了我们再扣除,有问题我就不扣了;而有些企业刚好相反。针对本次我们对部分企业的检查发现,资产损失对于企业和税务机关都是“大有可为”。
(一)对于企业来说,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思路是宽进严出,包括资产损失、优惠等事项也都是申报制度或备案制度了。申报制度下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忘记申报损失,且会计处理不要跨年度;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要申报;对政策理解有偏差时多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自己的事自己重视,不要嫌麻烦;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申报就扣除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比对发现,并予以重点检查;不要恶意筹划,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是可以“操作”,但对其的检查也是最频繁最严厉的。
(二)对于税务人员来说,改申报扣除后通过资产损失入手对企业进行后续管理效率较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操作:
1.通过备案平台信息和申报系统比对,筛查未申报扣除企业;根据当期后续管理需求筛查不同类型企业,比如金额较大、损失事项(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应收应付等等)。
2.对于未申报直接扣除的企业,判定企业损失真实性,如损失是真实的可根据征管法62条给予处罚;如果损失不真实,那就不用客气了。
3.进行实质审核时重点关注股权投资损失和债权投资损失。
(1)股权损失一般存在缺少证据资料、扣除时间不准确及扣除金额不正确等方面的问题,比如被投资企业未完成注销手续或者注销完成的形式要件标注时间跨年度、被投资企业尚有可处置资产或者未进行清算、以及扣除金额按评估后金额或者虚增扣除金额等等。
(2)债权投资损失可以重点关注债权的形成,债权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评估增值等情况;关注持有期利息确认问题,其他同股权投资。
(三)几个检查案例简述
1.某企业申报应收账款损失2000万元,经检查发现债务人尚有资产未进行清算处置,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通过账务审核发现企业对此笔业务在发生时未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补交增值税和所得税约350万元。
对于应收账款损失进行检查时应延伸关注企业销售收入等的确认问题。
2.通过信息比对发现某企业未进行申报的情况下扣除3.3亿元债权投资损失。根据征管法62条可以进行处罚,同时审核该笔损失真实性。在审核真实性过程中,发现企业近五年申报明显异常,不具有连贯性不符合市场规律,目前正在进一步核实过程中。
3.某企业2015年申报股权转让损失2500万元,经核对资料发现该笔股权是企业2015年5月2750万元购置,并于2015年10月250万转让。检查人员认为存在较大疑点,针对损失情况已开始对该企业和其关联企业开展延伸检查。目前一发现如下问题:通过申报表发现企业每年存在大额咨询费支出,抽查一笔发现开票方全年零收入;企业全年工资薪金支出20万元,预测企业在职员工2-3人,而差旅费支出每年300万元以上,故怀疑企业存在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的情况。其他事项正在核实过程中,目前已确定大额列支问题不合规。
4.某投资企业,申报债权投资损失2亿元。经过审核发现其提供的对债权的评估报告存在较大问题,评估报告抬头明确标注:本评估报告对整体债权进行评估,而实际内容仅对部分债权进行了描述和评估,故我们认为企业该评估报告不能证明企业此笔债权的公允价值。具体操作还在进一步推进,处理方法还在和上级部门探讨。而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企业有7800万元利息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所得税收入。
二、发票的几个问题
最近在发票协查上投入了很大精力,通过核查发现几点问题分享大家。
(一)抱有侥幸心理,买发票。现在发票信息都比对了,今儿您买的票可能没问题,明儿或者哪天信息比对发现问题后您这补税、滞纳金还有罚款,值吗?最主要是被发现的概率很大哦。举个例子,2015年您用8万元买了10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比对发现问题,增值税补税17万元,企业是所得税补了25万元,滞纳金4万元,罚款42万元,值吗?
(二)如何规避收到不合规发票的问题。日常耗材尽量去超市购买;在进行商品采购时如果有长期合作的最好,没有的话看看对方营业执照,采取压一部分货款的方式也是可以的。对于买卖过程中销售方提到不同方式结算(现金、银行存款)会有不同价格的特别需要注意发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