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一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变革,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知识的学习,有时候更多的是一种学习背后的思考,思考背后的运用,尤其是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恰恰又处在税收变革的过渡阶段,所以,很多过渡性的税收缴纳方法,看上去很简单,实际在运用过程中,稍不注意就有可能适用错误。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跟大家梳理一下,这不同行业、不同业务、不同时期下所适用的不同计税方法,但愿这系列梳理能带给你的是思考与知识的把控,同时也希望你能更好的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
一、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一)提供下列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5、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列举
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16年1月承揽贵阳市一道路施工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工程项目的结算款333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庆诚劳务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该项目为建筑工程的老项目,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收因素,那么嘉达建筑公司该项目应纳税额应如何计算。
应纳税额=(333-111)÷(1+3%)×3%=6.47万
政策解析
通过以上政策的梳理与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发现,营改增后如果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话,基本上是延用了营业税时期的纳税计算方法,只是将建筑服务金额换算成了不含税金额。简单来看,还是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当然如果我们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所取得的进项发票无论是对该项目还是其他项目都是不能够抵扣的。
但关键性的问题是需要我们对哪种形式下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与掌握。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一)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
除第一点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外的建筑服务,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
案例列举
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16年6月承揽贵阳市一道路施工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工程项目的结算款333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庆诚建筑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分包方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为包工包料工程,当月公司进项税额留抵金额为24.2万元(含从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收因素,那么嘉达建筑公司应纳税额应如何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333÷(1+11%)×11%=33万
当期进项留抵=24.2万
应纳税额=33-24.2=8.8万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知道,如果企业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话,那么对企业在财务核算、人员专业素质、进项发票的管控等方面都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然我们也不能单纯的以本案例所缴纳的税收以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会比简易计税方法税负要高,我们要综合考虑建筑项目、公司资产等各方面的因素后才能得出企业的税负。
三、“一般OR简易”计税方法,我该怎么选择?
公式推导
(一)一般计税方式的应缴增值税:
=合同金额A/(1+11%)*11%-进项税额=9.91%A—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式的应缴增值税:
=合同金额A/(1+3%)*3%=2.91%A
(三)假设:一般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法
即:2.91%A=9.91%A—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A=7%
(四)材料的进项税额:
=材料价税合计/(1+17%)*17%=7%A
即:材料价税合计/A=48.18%
案例列举
湖南长城集团委托嘉达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分为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是400万元,嘉达建筑公司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丰达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嘉达建筑公司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
销项税额=(1000-200)/(1+11%)*11%=79.28万
进项税额=300/(1+17%)*17%+100/(1+11%)*11%=53.50万
应缴增值税=79.28-53.50=25.78万
2、简易计税方法应交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1+3%)*3%=20.38(万元)
3、进项税额占比:53.50/800=6.7%<7%
方法分析
通过以上的公式推导与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果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该项目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的比例大于7%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公司有利,反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公司有利,等于7%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没有区别。
当然如果进项税额不好把控的话,我们也可以通过公司采购工程项目材料占销售额的比例来测算。当需要公司采购的材料价税合计占销售额的比例大于48.18%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公司有利,反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公司有利,等于48.18%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没有区别。
但如果是以材料占比为测算的话,一定要考虑所采购的材料是否者能够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请关注下期系列二:
旅游服务“一般OR差额”计税方法,到底是咋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