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及专栏设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以下专栏(专栏不是三级科目,源于手工会计中的多栏式明细账。规定并不要求各专栏余额必须单独结清,而要根据专栏属性和实际管理需要来确定):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案例】某IPO企业发行股票支付的承销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处理上冲减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是否可以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请注意,能否抵扣不属于会计问题,需要根据增值税政策进行判定。能否抵扣最终影响会计核算科目归属以及相关成本费用或者资产的计量。
【分析】可以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营改增实施办法(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不允许抵扣的情形采用排除法判断,肯定不在这些限制规定之中。实务中有观点认为,既然是冲减了资本公积,说明不是由纳税人自己支付或负担的而是由其股东负担,因此不允许抵扣。我们还是倾向于可以抵扣。
【案例】应交增值税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按照发票注明的抵扣税率单独核算?
【分析】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不少企业基于纳税申报表考核税负变化的需求,对进项税额按照17%、13%、11%、6%、5%、3%、1.5%等不同抵扣比率单独核算(辅助核算),甚至有的企业在不同税率下还进一步按照服务的具体种类进一步强化明细辅助核算。这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无所谓对错,但需要注意的是,进项税原则上是实行混抵,进项税率和销项税率之间并非一一对应。比如,某央企的操作方法就是要求该科目按17%、13%、11%、6%四档增值税税率与5%、3%、1.5%三档征收率进行辅助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