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速记图
备注:
(一)上图特定行业是指: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
2、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文件附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
(二)新购进包括所有行业新购进、六大行业新购进和四个领域新购进:
1、所有行业新购进是指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
2、六大行业新购进是指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
3、四个领域新购进是指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
(三)上图“一次性扣除”是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加速折旧的一般规定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加速折旧的专门规定
(一)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特定行业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
(二)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1、所有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1)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非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1)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持有单价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般不享受加速折旧。
(三)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
1、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1)新购进固定资产
①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四个领域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②六大行业、四个领域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A.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B.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③非特定行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一般不享受加速折旧。
(2)非新购进固定资产:一般不享受加速折旧。
(四)其他规定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外购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四、经典例题
(一)某企业2009年6月1日自行建造的一生产车间投入使用,该生产车间建造成本为1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情况下,2010年该设备应计提的折旧额为( )。
2010年应提折旧额=1200×2/20×6/12+(1 200-120)×2/20×6/12=60+54=114(万元)。
解析: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原值-折旧)×2/预计使用年限,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
2009年7月-2010年6月计提折旧1200×2/20=120万,2010年7月-2011年6月计提折旧=(1200-120)×2/20
(二) 甲公司2011年9月30日购入一条生产线,进行一项新产品的生产,预计该生产线使用寿命为5年,生产线入账成本为500万元,甲公司对其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2013年末,甲公司该项生产线的账面价值为( )。
2011年应计提折旧金额=160/12×3=40(万元),2012年应计提折旧金额=160/12×9+128/12×3=152(万元),2013年应计提折旧金额=128/12×9+96/12×3=120(万元),2013年期末生产线账面价值=500-40-152-120=188(万元)。
解析: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年数总和)
由于该生产线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并且会计年度与折旧年度不一致,因此需要分段计提。
第一个折旧年度(2011年10月到2012年9月)的折旧金额=(500-20)×5/15=160(万元),第二个折旧年度(2012年10月到2013年9月)折旧的金额=(500-20)×4/15=128(万元),第三个折旧年度(2013年10月到2014年9月)的折旧金额=(500-20)×3/15=96(万元)。
(三)某专用设备制造公司,2014年11月以100万元购进研发专用设备一台,用于开发新技术(企业执行财税〔2014〕75号文的相关政策),本月计提折旧2万元(假定折旧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研发项目支出尚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写出会计分录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研发费用调减额。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
贷:累计折旧 2
借:管理费用 2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
研发费用调减额=100+2×50%-2=99万元
五、文件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3、《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