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营改增后,主要代开发票的是国税机关,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否需要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值得关注。
案例概况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2月12日根据合同收取吉祥公司咨询服务费30万元,每日一税公司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于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主管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因此,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的普通发票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案例解析
根据以上分析,每日一税公司主管国家税务局2016年12月12日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自2017年3月1日起,每日一税公司对外提供咨询服务,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特别地,根据以上规定,自2017年3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给购买方提供的是代开发票,购买方就需要小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