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造假分析:
《鞍重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九好集团虚增服务费收入的基本情况
平台服务费收入和贸易收入是九好集团收入的两大重要来源。根据九好集团提供的服务费计算方法及会计政策,结合现场检查、向九好集团账面记载的供应商、客户走访、与高管人员核实等方法,发现九好集团存在虚增业务收入的情形。九好集团 2013 年至 2015 年涉嫌
通过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服务费收入共计264,897,668.7 元,其中 2013 年虚增服务费收入 17, 269,096.11 元,2014 年虚增服务费收入 87,556,646.91 元,2015 年虚增服务费收入160,071,925.68 元。
具体如下:
1.与供应商核实确认的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
经核实,有 125 家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均通过不同方式确认与九好集团无真实业务往来或者资金往来无真实业务背景,九好集团通过这些供应商三年累计虚增服务费收入 191,524,278.2 元,其中 2013 年虚增金额为 10,354,349.06元,2014 年虚增金额为 55,694,997.98元,2015 年虚增金额为 125,474,931.16 元。
2.与客户核实确认的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
经对九好集团84 家供应商对应的 46 家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核实,均确认自身与九好集团业务台账所显示供应商无业务往来,或双方之间的业务与九好集团无关。九好集团通过这 84 家供应商虚增服务费收入50,991,653.19 元,其中 2013 年虚增金额 4,570,747.05 元, 2014年虚增金额 26,151,552.62 元, 2015 年虚增金额 20,269,353.52 元。上述虚增服务费金额的确认,充分依据九好集团公开披露的服务费结算模式和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确定了以下认定标准:供应商在九好集团的平台销售额剔除经客户确认的虚假平台交易后,剩余销售额未达到承诺销售额 50%的,九好集团确认的对该供应商的进场费和推广费收入全部不能确认收入,虚增的托管服务费金额按照虚假基础交易金额和提成比例计算;供应商在九好集团的平台销售额剔除经客户确认的虚假平台交易后,剩余销售额超过承诺销售额的 50%的,九好集团对该供应商的虚增服务费金额仅为按照虚假基础交易金额和提成比例的计算托管服务费。
3.经过浙江九好集团员工核实并且通过资金循环证据印证的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
经向九好集团相关员工核实,九好集团存在帮助供应商套取资金并充当掮客的灰色业务模式,此类业务模式并不在九好集团的经营范围内,但九好集团通过和供应商签订虚假业务合同来确认服务费收入,九好集团与 19 家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均属于此类性质。经查,九好集团收到这些供应商支付的服务费款项,均通过其控制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循环退回至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银行账户。无论是从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来看,还是从此类业务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来看,上述业务往来均不应确认为服务费收入。九好集团涉嫌通过这 19 家供应商虚增 2013 年服务费金额 2,344,000 元,虚增 2014年服务费金额 5,710,096.31 元,虚增 2015 年服务费金额 14,327,641元。
(二)九好集团虚增贸易收入的基本情况
杭州融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康信息)与九好集团之间存在资金循环。经向融康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昶核实,双方的业务模式是融康信息向九好集团采购货物,2015 年融康信息向九好集团采购的货物未收货,支付的货款已退回。九好集团在财务处理上仍然确认融康信息 574,786.32 元的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收回,涉嫌虚增 2015 年销售收入 574,786.32 元。【金额太小,此处不讨论】
萝卜理解:
一、先看下企业情况:
A 主要产品和服务:
后勤托管平台服务:九好集团搭建的后勤托管平台为客户提供包括办公用品、办公一体化、餐饮、物业、会务、礼品等全方位后勤托管服务,九好集团并非直接提供后勤服务,而是通过搭建后勤托管平台引进平台供应商(后勤服务提供商)和客户(有后勤外包需求的企业),并依托专业化的业务团队,为后勤需求方提供综合化后勤服务解决方案交易平台。【感觉与58到家有点类似------】
后勤托管平台服务主要利润来源:九好集团平台服务收入主要来源于进场费、推广费和托管服务费,主要结算方式如下:(1)进场费与推广费:在九好集团为平台供应商提供托管服务前,九好集团与平台供应商签订《供应商托管合同》,在托管合同中约定“承诺销售额”,即九好集团承诺平台供应商通过九好平台在合同期内(通常为一年)实现的销售额。《供应商托管合同》签订后,平台供应商需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向九好集团缴纳承诺销售额2%的进场费和1%的推广费,上述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性缴纳,九好集团向对方开具相应的服务费发票;在合同期结束时,如九好集团实现了其向平台供应商承诺的销售额,则已收取的进场费和推广费将不予退还;如未能实现,则根据退费规则退还相应的进场费和推广费。(2)托管服务费:根据九好集团与平台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商托管合同》,九好集团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平台供应商收取托管服务费。托管服务费金额=结算期内平台供应商通过九好平台实现的经双方确认的销售额×托管合同约定的比例【不论九好集团是否实现其向平台供应商承诺的销售额,服务费都将按照平台供应商在后勤托管平台的实际销售额和服务费率确定的金额收取。】
B 业务流程:
(1)运作流程:立项→项目调研→立项通过→项目启动会(立项通过)→方案出具及评审→客户提案→合同签订【平台供应商与客户完成合同协议签订】→项目移交→营运维护
(2)客户开发流程:客户开发(初调)→托管立项→商务调研【客户托管项目立项信息真实性与准确性,确认立项信息真实无误,并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并归档】客户经理发起托管项目审批流程→合同出具及签订;
(3)平台供应商开发流程:目标供应商信息收集【对筛选后的目标供应商的信息进行调查,获取地址、注册资金、主营产品、服务客户、市场占有率、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并整理供应商档案】→初步沟通、邀约→供应商初次洽谈→跟进联系→资源认证→托管合同签订
C收入确认政策:
(1)进场费、推广费的确认九好集团与平台供应商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并收取进场费、推广费后,九好集团向平台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根据合同期限分期确认收入。当合同期结束后,经双方确认通过九好平台实际产生的销售额,如小于承诺销售额并大于承诺销售额的50%,则按实际产生的销售额未达到承诺销售额的比例对已分期确认的收入予以冲减;如小于承诺销售额50%,则一次性全额冲减已分期确认的收入;如超出承诺销售额,则对超出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一次性确认收入。
(2)托管服务费收入的确认:九好集团每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与平台供应商确认通过九好平台实现的销售额。九好集团每期末,根据双方确认的通过九好平台实现的销售额以及双方约定的托管服务费收取比例,确认托管服务费收入。
D结算模式:
在业务操作中,平台供应商与平台客户直接对接,按照九好集团与平台供应
商之间的约定完成服务费用的支付和收取。之后,九好集团以月度或季度为周期与平台供应商进行汇总并确认,留存确认单。平台供应商向九好集团支付服务费,一般在合同期结束时进行结算,一般通过银行电汇方式。
总结就这样:
平台供应商:佛像(佛的代言人);九好集团:和尚;客户:施主,即施主给香火给佛,和尚过下手,从中收取一块费用
二、造假情况统计
三、怎么审
好吧,我得当事后诸葛亮了,YY了,毕竟没有在项目上,想看就往下瞎看---------
(1) 先来看下核心单据:
(2) 选择“施主是假的------”进行分析,其他懒得联想了-----:
我也做过一个平台类公司的审计,感觉审计人员对收入确认的输出物【类“确认单”】还是会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但很容易忽略平台的另一头需方:既然叫平台,有需才有供,即往往由于平台类更多是收取手续费收入等几乎0成本,审计人员往往忽略不看。
回到这个案例:“84 家供应商对应的 46 家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核实,均确认自身与九好集团业务台账所显示供应商无业务往来,或双方之间的业务与九好集团无关”,说明审计师忽略了对需方的审计。从目前的资料来看,我理解至少需要执行下列程序【内控测试不作解释,因为不清楚具体业务】:
1,获取LB5,LB6,LB7【这个几乎所有人会获取】;-----保证佛在
2,获取供应商每笔销售额对应的销售其客户业务数据,与LB1、LB2进行核对;----保证施主在,且看见佛了;
3,分析供应商每笔销售额与客户消耗业务的逻辑关系,即能实现供应商提供了多少量【比如时间/量等,逻辑上平台上应该有】,与客户供应商合同签订的量一致;或者其他分析, 比如同类业务不同供应商单位消耗量售价对比分析;
4,函证:对客户进行函证供应商的提供量---------佐证施主给了多少香火钱与佛收到的香火钱一致
后记:看了下前5名客户只占收入的8%,你懂的,不加N个实习生干苦力,这个项目是做不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