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一)代开对象
1、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应税行为。
2、其他个人发生转让、出租不动产应税行为。
3、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执行。
注:其他个人收取佣金费用,发生转让、出租不动产应税行为符合规定的可以代开专用发票。
(二)除外情形
1、购买方或承租方是其他个人。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
3、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
4、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5、金融商品转让。
6、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7、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费用。
9、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比照执行。
10、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2、销售旧货。
13、自开票项目。
14、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自开票项目
1、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
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
(一)代开对象
1、被依法收缴或停用发票,但取得收入需开具发票。
2、符合条件的外出经营。
3、尚未申请领取发票,产生收入需开具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开具发票等。
5、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6、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执行。
(二)除外情形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地税代开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代开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五、代开免税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代开累计不超过3万,季度代开累计不超过9万免征。
2、个人申请代开当月500元以下/次免征。
3、增值税免税项目。
六、代开征收率
不动产(含房地产,住房)的销售、出租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5%,个人出租住房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外,其余项目适用3%征收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七、代开发票的备注
1、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