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理解]
关于赠送时的无偿、有偿之争,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到现在,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如何认定就没有停止过争议,一直没有明确的结论性的意见。本轮营改增后,我们欣喜的看到了一些变化,实质重于形式的变化,虽然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也有保留传统的认为只要是赠送,不过分考虑“有偿”的前提,其实这些并没有对与错,只是说明我们财税部门确实需要明确口径了,不然仍然是继续“混乱”下去,以致让执行层面增加更多的争议成本、征管成本。
现在我们来梳理如下几个观点:
站在各家都有自己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我们也说一下自己的观点,首先关于这个无偿、有偿,那从经济的角度必须是有偿的,我们再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涉及货物的,还是要看这个政策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货物的视同销售确认条件,收不到款项,也是要计算销项税额的。所以问题来了,界定无偿就是上面的争议点。小编认为,从保险公司耗用水电,纸张等支出允许抵扣,应宜考虑送的东西是一种成本。只是因为当下税率差的问题,如保险服务是6%的税率,货物进项抵扣是17%,有一些不公平的存在,所以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就想到拆分两部分,参照电信企业赠送手机的处理,平价保障同税率的销项税额,不让企业在这个环节产生征管“漏洞”。
这次营改增以来,更多的税务机关开始摆脱只要是送就是视同销售的传统认识,值得称赞。因为法规层面的支持力度毕竟是没有“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个问题的处理意见。那如果是没有业务发生过程当中的赠送,就是无偿了,不管解释成以后会有业务发生也好,这个视同销售的确认有法规支持保障。
还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认为是交际应酬消费性质,不得抵扣。小编认为,无论是送给个人还是单位,那都是送出去了,从视同销售的角度判断更好一些。再延伸一下,如果是交际应酬,作为业务招待费,是不是企业所得税还要调整呢,会计核算如何计科目呢?我们的理解还是视同销售或直接不作视同销售更好理解一些。
对于视同销售的价格问题,普遍接受的观点是与进价一致,没有强制要求加计成本利润率10%。在企业发生赠送之时,也没有获利的意图,就是平价送的,因此用平价作视同销售基本上也是接受的。所以如果没有进项,此时有视同销售就将增加计税成本;如果有进项税额,平进平出,成本费用中还是营改增前的总价的金额;如果是进项抵扣了,但没有视同销售,那因为抵扣的存在,企业的成本费用减少了,对于利润也是好结果。关于赠送,平时我们关注的更多是货物,其实还有很多的服务隐含在日常业务当中,这一块也确实难以管理到位。在有形式载体的情形下,货物类的赠送受到的监控更容易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