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准确表述是:
法院判决书是会计与税务处理中的合法有效凭证吗?
实际上,这个问题本身,带有一定的误导性,也容易让人掉入认识误区。
“合法有效凭证”是什么意思?难道还有“非法无效凭证”吗?从这个意义上看,法院判决书当然是合法有效凭证。
实际上,会计们问这个问题,本意是想问:法院判断书能不能作为会计入账的依据?法院判决书能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
正确把握这个问题,实际上只需要一句话:法院判决书不能代替发票。
就是说,如果本来入账、扣除就不需要发票,那么,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入账、扣除的证据。
如果入账、扣除需要发票,那么,法院判决书就不能作为入账、扣除的证据。
举个例子:一次经济纠纷中,经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样的),某开发商要向监理公司支付附加工作报酬100万元,同时要向一家相邻公司赔偿围墙损坏损失50万元。两家公司收款后,都没有提供发票,开发商能不能以判决书为依据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为判决书不能代替发票,所以,这个问题就变成了,两家公司收到的150万元,需不需要开发票。
第一、监理公司的附加工作报酬,就是监理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收取附加工作报酬,就应该开发票。监理公司应该开发票,开发商就应该取得发票。那么,以法院判决书入账,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第(五)项罗列的违法行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其后果是面临1万元以下罚款。
更为严重的是,存在这样一种极端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开发商没有取得发票的这种违法行为,如果导致了监理公司没有足额交纳相关的税金,则可能被税务机关处以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相邻公司围墙被损坏的赔偿,对于该公司来说,是接受赔偿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开发票,以发票判决书为依据(当然具体还需要赔款收据),入账是合法的。
所得税能不能扣除呢?
这是另一个问题,即:没有取得合法有效证据,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
先说案例中的相邻公司,赔偿收入本来就不应该取得发票,判决书与收据就是合法有效凭证,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以,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问题。
再说监理公司,对监理附加工作报酬而言,必须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就是违法的,就是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或者未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能不能扣除呢?
纳税的事,不仅要看法律,还要看实务。
实务中税务人员多秉持“以票控税”思想,往往不让扣除,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这会成为一个实务中不得扣除的风险,即:未依法征税导致的风险。
从税法角度看,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不能扣除,只存在于一种情况,就是,该监理费如果应该计入“房地产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目前的政策,只有这种情况,不得税前扣除才是有法律依据的。
比如,如果此监理费是发生于自用固定资产建设,则其未来折旧的扣除不在限制之列。
当然,最佳解决办法,还是发票。监理公司收到这笔钱,是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也就是有开发票的法定义务的,不开就违法。所以,应该督促其提供发票,甚至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计税情况下,连增值税也可以抵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