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