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二月时分,虽说已过立春,但天气尚未转暖,路上往来人都是步履匆匆,不愿多过多在户外停留。
这时税衙外面,有一个人在大声吵闹,引起一干人驻足观望,只听那人道:这是什么道理,明明原来规定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的,为什么现在不让抵扣了?
旁边一个税吏说:我已经和你解释了好几遍了,你怎么就听不懂,税总有文件规定,你是一般纳税人那里取得的,所以不可以…… 两人边吵闹边走远,声音渐不可闻。
年轻僧人路过,听到,沉思,离去。
回到庙中,年轻僧人说:师父,今日去镇上买盐,听见了几句争吵,说什么从一般纳税人那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弟子也听糊涂了,这是怎么回事?
禅师说:有这样的规定,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的销售发票,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后,自开或代开的普通发票。(财税【2012】75号文)
年轻僧人:师父,我还真不清楚,我记得原来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都可以按13%计算扣税的。
禅师微笑说:原来是这样的,不过你要明白税收政策是随着经济形势不断调整的,不可能一成不变。
年轻僧人问:税总这么变化的用意是什么呢?不是一直说要扶持农业吗?但不让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岂不是让农产品经营者遇到困顿?
禅师说:这么说吧,农产品从田里到居民家里,中间流转的次数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
年轻僧人说:当然是越少越好,流通环节多,价格自然就涨上去了。
禅师说:所以,如果流通环节多了,一方面,农民实际收入并不高,另一方面,居民食品消费并不低,两端的人都有意见。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减少流通环节。
年轻僧人说:如何才能减少?
禅师说:如果一家城镇上销售农产品的大超市,从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是农业生产者或小中间商)那里购进的农产品所取得的销售发票,可以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从一般纳税人(通常是大中间商)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你说它会从哪里进货呢?
年轻僧人说:那自然是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更划算。
禅师说:如此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超市直接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进货,不就减少了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了吗。
年轻僧人说: 师父你为什么刚才强调,一个是销售发票,一个是普通发票。它俩是一回事儿吗?
禅师说:销售发票对应的概念是收购发票,普通发票对应的是专用发票。它们是对发票的不同分类方法。如同,可以把人分为男人女人,也可以分为穷人和富人。
年轻僧人说:那销售发票和普通发票看来没有一点关系了?
禅师说:也不能这么说,文件中专门对销售发票下了一个定义,是指小规模纳税开具的普通发票,所以对于一般纳税人,我就没有说销售发票,而是直接说普通发票。
(备注:财税[2012]75号规定“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年轻僧人说:那如果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中间商,放弃享受免税的优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超市就会从它们那里进货了,毕竟从它那里购买,货款结算的次数会少一些。
禅师说:举个例子吧,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如果采购10000元(含税)的 农产品,超市可以计算抵扣1300元进项税,如果从一般纳税人那里采购10000元(含税)的 农产品取得专用发票,货款约是8850元,进项税是1150元。是不是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更划算呢?
年轻僧人恍然大悟说:果然是,那看来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中间商是挺难的,不过小规模纳税人的中间商可是没事儿!
禅师说:小规模纳税人的中间商也都是些小本买卖,也是政策需要扶持的对象!
年轻僧人道:原来如此,都说市场是看不见的手,现在看来,税收就是最厉害的无影手了。
禅师微笑: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顺应天道,方得正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