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决定成败”很多人都耳熟能详,但真正能把这句话用到财税学习上来的人却寥寥无几,话不多说,咱们来举个例子看一看。
最近有网友咨询与贷款直接相关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能抵扣进项税吗?笔者的回答是不一定。
为啥是不一定呢?财税〔2016〕36号规定的明明白白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吗?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就是“细节”没有搞明白,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要看是向谁支付。36号文写的是支付给“贷款方”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而不是所有纳税人。如果是向“贷款方”以外的第三方支付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够抵扣进项税。为什么向不同人支付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呢?
其实,原理就在于“支付给“贷款方”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实际上是贷款的价外费用或者说是贷款服务的混合销售,是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而支付给“贷款方”以外的第三方支付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则是一项独立的应征增值税的业务。不属于“贷款服务”,而属于现代服务业,当然可以凭票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27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支付给“贷款方”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作为贷款服务的价外费用或者混合销售也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