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无偿赠送促销、公益捐赠等)按规定需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假设成本价为80万元,公允价为100万元,按17%缴纳增值税。
相关处理如下:
1.企业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97万元
贷:库存商品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
2.纳税调整
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调整,会计上入营业外支出97万元,不存在视同销售调整为117的规定,因此,支出项目不做调整。
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无偿赠送促销),按视同销售处理,纳税调增(填报视同销售收入)100万,纳税调减(填报视同销售成本)80万。合计应调减20万。
此处需注意:
• 买一赠一、买A送B等能够规范处理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不视同销售处理;
• 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万的同时,不要忘了调减视同销售成本80万;
• 公益性捐赠,需注意按规定取得捐赠票据、通过公益性捐赠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捐赠、按会计利润12%以内限额扣除等规定;
• 支出项目97,少数地区认可做纳税调减,如下面的北京国税(注:多数税务机关并不认可,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北京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节选)
接上例,假设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用于捐赠,未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而是通过市民政局.股权计税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
1.企业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8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
分析:由于企业股权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只通过市民政局(可能都是用于慈善事业,但是不符合规定),因此发生的捐赠支出不能适用财税【2016】45号,只能适用一般政策处理.
2.税务处理:
• 企业将股权用于捐赠,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转让;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用于捐赠.即分为两步:
第一步,按照公允价值转让给市场,填入附表3视同销售收入100万、视同销售成本80万,实现20万转让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第二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支出,需要按照100万确认捐赠支出;在税收上,还要看能不能扣除、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80万,税收上能够扣除100万,少扣了20万,因此应纳税所得额调减20万.如此一来,第一步调增20万、第二步调减20万,相抵为零,对所得税没有影响.总之,公益性社会团体,不管按照股权计税成本还是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收入,重要是看捐赠能不能全额抵扣、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只要不超过、纳税人在税收上是没有增加负担的.关于这一点,可能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理解,但北京国税还是从这个逻辑上进行的认可,这一点,小编也是非常支持的.
之所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股权的价值,主要是考虑到避免有的纳税人持有股权时间长、增长倍数高、按照计税成本计算的税收影响太高.
• 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 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用于捐赠时,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不超限额12%).
•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行为共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0万元(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