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山东某商贸公司2016年度财务数据如下,请做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底稿,以便于尽快准确地填制企业所得税年报表。
第一、 收入项目数据
1、 取得销售收入800万元;
2、 出租房产收入200万元;
3、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为营业外收入90万元;
4、 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
第二、成本项目数据
销售成本480万元;
第三、费用项目数据
1、销售费用200万元(全部为广告费200万元);
2、管理费用220万元;
(1) 其中业务招待费20万元;
(2) 其中实发工资总额100万元;
(3) 其中支出的职工福利费44万元;
(4) 其中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12.5万元;
(5) 其中支付的法定社会保险费用37.5万元;
(6) 其中支付的商业性保险4万元;
(7) 其中支付的日常办公费用无发票2万元;
3、财务费用10万元(向老板借款100万元,年息10%,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
4、税金及附加40万元;
5、营业外支出50万元;
(1)其中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42万元;
(2)支付经营合同违约金6万元;
(3)支付税收滞纳金2万元;
要求:已知2016年前四个季度已经预交所得税2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纳税调因素,分别计算该企业2016年度的
1、会计利润
2、各项目纳税调整额
3、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2016年度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收入-费用=(800+200+90+10)-(480+200+220+10+40+50)=1100-1000=100万元
提醒:
(1) 企业所得税年报主表的利润总额必须应与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相符,目前已经纳入了比对系统!
(2) 利润总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B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C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2、 各项目纳税调整额分别如下:
扣除项目1:广告费
广告费允许扣除金额=1000万元*15%=150万元
需要纳税调增的广告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200-150=50万元
政策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为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算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作为计算扣除的基数。
(3)(财税[2012]48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项目2: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若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60%=20万元*60%=12万元
业务招待费若按照营业收入金额的 0.5%=1000万元*0.5%=5万元
应以孰低为原则
需要纳税调增的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20-5=15万元
政策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扣除项目3:工资薪金
需要纳税调增的工资薪金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100-100=0万元
政策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扣除项目4: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薪金的14%=100万元*14%=14万元
需要纳税调增的福利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44-14=30万元
注意:
支付福利费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4万元
贷:银行存款 44万元
月底结转福利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44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4万元
提醒:
福利费要单独设置账户;
提醒:
从2008.1.1日福利费不得提前计提;
政策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扣除项目5: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的2.5%=100万元*2.5%=2.5万元
需要纳税调增的职工教育经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12.5-2.5=10万元
提醒:
职工培训费不一定属于职工教育经费;
案例:
员工报销岗位技能培训费用1060元,取得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教费 1000
应交税费-增(进项税)60
贷:银行存款 1060
答复:可以抵扣增值税。
政策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扣除项目6:法定社会保险
需要纳税调增的法定社会保险费用=账载金额-税收金额=37.5-37.5=0万元
政策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扣除项目7:人身意外商业保险
需要纳税调增的商业保险费用=账载金额-税收金额=4-0=4万元
支付的商业性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商业保险 4万元
贷:银行存款 4万元
月底结转保险费用
借:管理费用-商业保险 4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商业保险 4万元
提醒:
商业险不得抵扣增值税、也不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
(1)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有关特殊工种的保险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综合所述符合国家规定,特定行业所必需支付的商业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扣除项目8:白条费用
需要纳税调增的其他费用=账载金额-税收金额=2万元-0万元=2万元
扣除项目9:利息费用
需要纳税调增的利息费用=账载金额-税收金额=10万元-5万元=5万元
政策参考: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综上,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扣除项目10:罚款违约金滞纳金
需要纳税调增的违约金费用=账载金额-税收金额=6万元-6万元=0万元
需要纳税调增的税收滞纳金=账载金额-税收金额=2万元-0万元=2万元
注意:
经营性罚款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行政性违约金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扣除项目11: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按照利润的12%=100万元*12%=12万元
需要纳税调增的公益性捐赠费用=账载金额-税收金额=42-100*12%=30万元
政策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以上纳税调增金额合计:148万元
3.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100万元+148万元-10万元=238万元
4. 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38万元*25%=59.5万元
5. 应补交(或退)的企业所得税
应补交(或退)的企业所得税=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前四个季度预缴的所得税=59.5-2=5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