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房地产公司收到顾客交来的看房诚意金、意向金、订金3万元,存入银行,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看房诚意金 3万元
提醒:
房地产公司收到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
案例2:
某房地产公司2月份收到客户交来的看房定金共计44400万元,存入银行,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4400
贷:预收账款 44400
预缴增值税:44400/1.11*3%=1200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提醒: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
案例3:
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地块,支付土地出让金1110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 11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10万元
案例4:
某建筑企业乙方收到甲方房地产公司交来的开工保证金1100万元,已经存入对公账户,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00万元
贷:预收账款--业主开工保证金1100/(1+11%)=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00/(1+11%) ×11%=110万元
提醒:
开工保证金是指业主或发包方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开工,给予施工企业的一笔预付款,将于今后抵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款。
案例5:
某建筑企业乙方根据建筑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条款,乙方收到甲方房地产公司交来的履约保证金1100万元,已经存入对公账户,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收到丙履约保证金 1100万元
提醒:
履约保证金是建筑总承包企业支付给业主的保证金或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