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突然就变冷了,在这个冻得死人的春天的夜晚里,凡人正想学着懒羊羊早早却睡个懒觉,却又被小会计甲的问题打断了美美的念头。今天的问题和懒羊羊也有关系:税法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可以适用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那么要是某个动漫企业被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那是不是能象重点软件企业那样,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呢?
其实,梳理清楚动漫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很简单,只要解决好三个问题就可以了。
问题一: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可以有?
在卷帙浩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对动漫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并没有专门的政策规定,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的鼓励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执行时,软件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财税[2016]49号)。
问题二:什么是“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不是什么样的动漫企业都能享受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只有“经认定的动漫企业”才可以。那么,什么是“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呢?“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就是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印发的《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件规定,申请认定的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在对2009年、2011年、2012年、2014年、2016年按规定认定了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认定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八个条件:一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是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三是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四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五是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六是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七是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八是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同时规定了符合标准的动漫企业只要在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四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一是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是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三是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四是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问题三:“经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不是一回事?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经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在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上却不能划等号。要适用“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不是看企业是否是经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而是看是否是满足“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确定标准的“经认定”的“动漫企业”或“重点动漫企业”。
2016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文件,明确规定:对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除了企业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居民企业、高学历及研发人员比例、研发投入、收入比例、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环境、无重大违法行为等七个条件外,另外还要至少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中的一项:
一是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是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是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因此,动漫企业要想适用“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不仅需要通过文化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认定,还要必须具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确定标准的三个条件之一,否则,就不能“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