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转让的过程中,如果是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一旦发生转让,根据国家税收相关政策规定,适用差额纳税的,应提供取得不动产时购置原价或作价的有效凭证,那么,哪些属于有效凭证呢?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大家讲讲转让不动产时,哪7种凭证可以作为证明不动产原价或作价的有效凭证。
一、不动产购置发票
1、在营改增以前,购买不动产时,开发商开的就是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发票是地税部门的发票。
2、在营改增以前,房地产交易中心开的二手房交易发票也是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发票同样也是地税部门的发票。
3、在营改增以后,购买不动产时,开发商开的就是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是国税部门的发票。
4、在营改增以后,房地产交易中心开的二手房交易发票也是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同样也是国税部门的发票。
取得以上发票,转让不动产时,可以作为证明不动产原价或作价的凭证。
二、法院判决书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如果不动产的取得是以法院判决的形式获得的,那么转让不动产时,取得的《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证明不动产原价或作价的凭证。
三、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按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审民事裁定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民事裁定书、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如果不动产的取得是以法院裁定的形式获得的,那么转让不动产时,取得的《裁定书》,可以作为证明不动产原价或作价的凭证。
四、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如果不动产的取得是以法院调解的形式获得的,那么转让不动产时,取得的《调解书》,可以作为证明不动产原价或作价的凭证。
五、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其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如果不动产的取得是以法院仲裁裁决的形式获得的,那么转让不动产时,取得的《仲裁裁决书》,可以作为证明不动产原价或作价的凭证。
六、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如果不动产的取得是以公证机关公证的形式获得的,那么转让不动产时,取得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证明不动产原价或作价的凭证。
七、完税凭证
契税完税凭证是由负责征收房产交易税收的税务部门向购房者开具的一种税收完税凭证,它代表着购房者已缴纳过相应税款。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契税完税凭证的用途更是不容忽视,二手房买卖、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等等都少不了要用到契税完税凭证。
如果能够提供不动产取得时所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那么转让不动产时,契税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证明不动产原价或作价的凭证。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