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旅游 税务上该怎么办?
汇算期,面对福利费中7万元的职工旅游费,会计有点犯难了。福利费14%的限额是足够的,这个旅游费,要不要调增?问了好些人,说法不一。
问题的关键在哪里呢?
因为福利开支的范围里,竟然真的没有“旅游”。也就是说,组织员工去景区开个工作会议,这个好办,可以做成会务费。但组织员工去景区游玩,就不知道该放哪里了。
在关于福利费的文件中,财企[2009]242号是财政部关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一个口径,里面并没有这类游山玩水的开支范围。
而税务总局的口径,则是国税函【2009】3号文,它里面更没有旅游的影子。
所以,结论是很清楚的:组织员工旅游,不应在福利费中列支,更不能按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组织员工旅游,实际上是对员工的激励、奖励、回报,为什么不能列支呢?
如果你这样问,结论也就自然出来了,这实际上就是“工资、奖金”嘛!别个公司不组织的单位,员工还是用自己的工资去旅游的。
好了,我也认为是工资,按工资处理是完全没有问题,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问题是,随之而来的,就是个人所得税,说不定还会被社保局盯上呢。
听我这一说,就让会计更加犯难了。
为不冒风险,本来还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对这笔旅游开支全额调,不在税前列支。但是,就算你不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以后万一被地税要求补扣个人所得税,岂不是两头都亏?
所以,总结一下这个事的几条路径和后果:
1、按福利费扣除,不调整,也不管个税。这就是赌一把,未来的风险看运气。平时多行善积德。
2、胆小,直接全额纳税调增。但这样做,未来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依然存在。未来被地税征了个税,能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退企业所得税?理论上可以,但很困难。
3、如果真胆小、不在乎企业所得税的话,可以把这个旅游费列支在“工会经费”之中。工会经费不是企业的开支,是工会的开支,所以,可以直接挂在“其它应付款-工会经费”的借方,完全不进损益,也不扣除,用未来返还的工会经费冲。由于是替工会垫的开支,与公司无关,所以,公司没有扣缴个税的义务。税务不可能去查工会。
4、按福利费扣除,找一个名目比如什么补贴,并入工资薪金扣缴个税。这可以与老板算一算划不划算,多扣的员工个税,以后可以涨点工资补回来。毕竟企业所得税是25%,个税分到每个人头上,不会太多。但一定要注意14%的限额够不够。
5、按工资扣除,并扣缴个税,这样没有14%的限额风险。直接按工资处理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连发票的要求都没有了,省心省事。但社保仍是一个没有爆的遗留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