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企业,新建了一栋办公楼并进行豪华装修,装修费用80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并单独核算。请问:该企业发生的这笔装修费是否需要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国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3号)
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地方政策: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
三、关于房屋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总结: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是否并入房产原值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依附房屋且不可移动,(即成为房屋的一部分)。
因此案例中对这笔800万元的装修费用在税务处理时要核实装修明细,分别对待,涉及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无论会计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仅是装饰性的,则不需要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