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相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根据情形落实后实施:
一、确认当下业务的进程及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请各销售业务部门检视是否存在如下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确认程序,及时与会计部门报预处理方案。
二、特殊事项说明
(1) 关于销售部门的任务达成问题:鉴于上半年考核影响,预算部门与会计部门将考虑做适当的调整,在6月转至7月的订单中,作延伸调整,相关部门将进行说明;
(2) 关于因为税率调整,客户或有提出调低价格的要求,对此,业务部门需要作好相应的解释,鉴于国家宏观财税政策调整,并非公司个体行为,客户在销售之时亦是税率下降。如客户是终端消费者,则从商业伙伴的角度,即同行没有降价之时,先作出沟通解释,具体的争议看市场行情再行由业务部门确定营销方案。
(3) 关于客户退货的问题,在7月1日之前,如果涉及已销售的客户退货,比如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请及时确定并在6月份办理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是涉及到销售给不得抵扣的单位,比如某些机构的食堂等用品,适当可以沟通是否有退货的可能,同时7月1日后再销售,同样的价格,税率从13%到11%,而对方不得抵扣,成本是一样的,此时适当可以让利部分,但要保障退货的真实性、运输返库等真实操作,不得形式上办理退票处理,再重新发货时注意批次与数量的重新搭配。除此之外,因涉及抵扣减少问题,通常客户不会主动办理退货。关于此项内容,需要一事一议,以减少涉税风险发生。
如有未明确事宜,请随时与会计部门确认!
**公司财务部
2017年6月9日签发
(声明:本资料为大力税手团队虚拟案例,但均为考虑政策之应用,相应的案例亦是我们专业人士的商业经验集成,希望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