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务说了这么个事:
甲企业三个自然人股东,现A股东占总股本的40%,总股本100万,A进行股权转让。转让当日甲企业盈余公积50万,未分配利润100万。甲企业有对外投资1000万,占被投方的50%,被投资方在股权转让日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即亏损300万),问A股东股权转让所得。
第一种算法 [(100+50)-300*50%]*40%*20%=0;
第二种算法(100+50)*40%*20%=12万
注意下,该财务的两种算法实际上均将转让收入直接减去了投资成本,余下的就是所得,我还原一下,因为被投资企业当初实收股本100万,所以A投资成本是40万,第一种算法[100+(100+50)-300*50%-100]*40%*20%=0;;第二种算法[100+(100+50)-100]*40%*20%=12万,结果是一样的
结果税务局说按照第二种算法来交税,有错吗?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税务局说了,你帐面净资产是100+100+50=250万,对应40%的股权,净资产就是100万,你股权转让收入不能低于100万,减去你的股权原值40万,你就得交对应20%的个税12万,税务局说的没错啊,你企业说我投资另一家公司,现在我的投资亏了,如果被投资企业现在清算,我当初投的1000万只能收回850万,但是请注意,税务局是不考虑这个的,只考虑A某投资的公司的帐面净资产。
我们注意到67号公告的国家税务总局官方解读中有这句关键的话:净资产主要依据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计算确定。
我们来看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之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显然如果甲公司采用成本法,则被投资方单位帐面净亏损300万是无需会计处理的,但是第十二条 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也就是如果甲公司虽然占股50%,但并不能实施控制,而是和另一公司构成合营,则采用权益法处理,借投资收益150万,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50万。
好了,如果做了这个分录,我们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了,净资产是不是少了150万,因为长期股权投资是贷方啊。
那么净资产少了150万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就只有100万,你以100万的转让价格卖出股权,因为不低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税务也就不会说你的话,但你帐面不处理,你还按100万转,就明显低于帐面净资产了。
合理利用会计规则还是有用的。阿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