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库存,开出专用发票有什么风险?
这个问题非常有意思,库房里根本没有这种东西,却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该想想,这样会有什么后果?
这让我想起了一周前的新闻,某中国民工把自己的行李箱留在新加坡地铁站,自已跑出去买东西。他就没想想,这有什么后果?
在谈恐变色的今天,后果是引起了混乱,还导致了有人受伤。最后他自己也被警察抓了,我想除耽误他的时间外,这其中被按倒在地、枪抵头、挨几拳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商贸企业,根本没有进某种商品,仓库里也没有这种商品,却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相当于把箱子留在国税局的地铁站了,被按倒在地是完全可能的。
只是,如果认为“这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是外行的。那位民工箱子被打开后,发现只是一些工具而已,对他的调查也发现的确是去买东西,所以,不可以因为放放箱子就被认为是恐怖分子。
同理,国税局完全可能高度怀疑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进行关注、预警、约谈、稽查,或者在系统上搞得你开不出票、报不了税。只不过,是否虚开,却需要打开箱子仔细看看才能成结论。
没有库存而开发票,为什么要这样做?
会计解释是:业务上谈了一单销售,但进货的资金不足,于是希望对方先付款,对方公司制度则是,有发票才能付款。于是,就产生了这种没有库存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解释完了再问:这有什么后果?
如果所言是实,真实业务就是这样:采购之前,先收钱、先开票,那么就不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对虚开的定义,都是: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如果实际业务就是这样,发票内容就与之相符,相符就不是虚开。
那么,会计解释的所言,实不实呢?
税务局或公安局如果有怀疑,应该进行检查或侦查,一切看证据。
经济业务是复杂的。购销业务一般是供应商先采购,再销售、收款开票,但先收款开票、再去采购、再销售,也是一种模式。双方的合同、交涉、约定,都可以证明业务是怎么样的。所以这是一个证据的问题。
下一个问题,这样开出的发票,如果不被认定为虚开,可不可以抵扣呢?
虚开的发票肯定不能抵扣,但不虚开的发票,也不一定能抵扣,关键是这张发票是否符合税务总局的开具规定。比如,这算不算违规提前开具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双方签定合同、相关销售业务启动、要收款,此时开票正当其时。
另外,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6】156号文中,专门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而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先开发票,在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开票就产生纳税义务,产生纳税义务就该开票,两者循环认证、自成体系,导致开票时间恒等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出现提前开具的问题。
只要这张发票是符合规定的,就可以抵扣。
至于没有采购、没库存而不准开票的观点,目前没有政策支持,对于税务人员来说,这事要么定性为虚开,要么就是合规的。
但是,这是一个大数据的时代,这种没有采购、没有进度、没有取得进货发票的情况,就像新加坡地铁那个箱子一样,容易被怀疑,容易被误伤,如果会计没有对纳税规则建立起正确的认识,如果水平中够,甚至可能被误解或冤枉成虚开。
要说风险,这就是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