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财税[2018]57号文件,明确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18年5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明确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该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案例01】吉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集团”,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018年5月10日以该公司2016年8月1日以6,000.00万元外购的办公楼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四川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吉祥”,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评估机构评估公允价为20,000.00万元,四川吉祥实收资本20,000.00万元。问:吉祥集团以办公楼投资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五条规定,吉祥集团以办公楼投资于四川吉祥,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免缴土地增值税。
温馨提示:吉祥集团和四川吉祥准备好都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证明资料,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案例02】吉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集团”,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018年5月10日以该公司2016年8月1日以6,000.00万元外购的办公楼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地产”),经评估机构评估公允价为20,000.00万元,四川吉祥实收资本20,000.00万元。问:吉祥集团以办公楼投资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五条规定,吉祥集团以办公楼投资于吉祥地产,因被投资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免缴土地增值税,即吉祥集团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