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下简称32文)出台后,部分外贸企业纠结:在过渡期,同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相同HS编码的出口货物相应的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部分是17%税率,另一部分是16%税率,该按什么退税率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32文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同时也明确了过渡期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2018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外贸企业出口的32文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有人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第三条第三项“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之规定,在过渡期外贸企业同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的相同HS编码的出口货物,如果其对应的购进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既有调整前税率,又有调整后税率的,由于未分开报关,只能从低适用退税率。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对财税[2012]39号文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误读。该规定适用的对象是“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不是“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后退税率不同的同一货物劳务”。因此,在过渡期外贸企业同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的相同HS编码的出口货物,如果其对应的购进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既有调整前税率,又有调整后税率的,未分开报关的,不需从低适用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