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营改增前已经确认营业税销售收入,并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没有开发票,现在2018年要开票了,能否开?
当然可以开,税务总局专门贴心地搞了一个: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的发票类型及其代码,就应该开这个发票。
01
我可以假定一个场景来还原这类事,比如:
2016年4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后,按书面合同约定应该收款,但客户拖欠,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应申报纳税。
但由于没有收到钱,所以没有开发票,这也是合规的,因为按《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所以收钱时开票也是合规的。
02
2018年,收款了,针对这笔营业税时纳税的金额,怎么能够不开票呢?
但是,税务总局2016年发第23号公告称:“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说2016年年底前可以补开。
但是,税务总局2017年又发第11号公告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延期到2017年年底前可以补开。
03
2018年没见新的延期规定出来。是不是不能开了啊?
首先,对于已交营业税、没开发票的情况,按总局2016年53号公告的规定,应该开专门的发票——“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其次,2017年第11号公告只是规定,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开这个发票,并没有说其它时间就不能开了,这个逻辑要把握清楚。自己逻辑不清,不能怪税务总局文件。
最后,提供应税行为后,有收款必须开发票,这是《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没有设任何先决条件。
所以,必须开。
04
税务不同意开怎么办?
自己开的话,不需要税务机关同意。
代开的话,应做开票人员的工作,确保纳税人履行法定纳税遵从义务,是他们的职责。
未来税务人员也不可能用前述2017年11号公告来认为企业有错,原因就是——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