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算个税时,有四类基本扣除项,包括: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对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其中2018年10月1日后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可以扣除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
2.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个人负担的部分“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提醒:个人自行在外地缴纳的社保,可以在工作单位缴个税时扣除,但扣缴标准应按工作地的标准执行。
3.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赁、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自2019年1月1日后才能扣除。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其他优惠政策规定。如: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