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的修订颁发,人们翘首以盼的《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了。现将有关事项与大家讨论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随着《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的修订颁发,人们翘首以盼的《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了。
从2018年10月20日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力度前所未有,即将告别个人所得税就是工薪税的时代。
简单地说,中低收入者税负降低,高收入者税负增加。可谓冰火两重天,有人欢笑有人哭泣。
我们首先看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
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3.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4.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6.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范围内的自付和医保范围外的自费,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一句话:养儿、养老、供房、租房、上学等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真是太好了,想想都笑了。据说某单位,2018年10月以前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近50万,2018年10月以后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只有20多万了,直接腰斩,可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力度非常大,我们必须为祖国点赞。(此处可以有掌声)。
注意:纳税人五年内再次被发现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换言之,税务机关在5年内只给一次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免责机会,第二次被发现开始直接记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坐不了高铁、动车和飞机,住不了高档星级酒店,买不了奢侈品,更要命的是开不了公司,当不了高管,甚至祸及子女高考的录取。
切记切记。
其次,让有人哭泣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国家收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再说一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若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将被税务机关取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堵塞了税务中介机构利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的漏洞。
今夜,有人要彻夜失眠了,甚至哭泣。
思考:自2019年起,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是否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