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84年,注册资本42.5亿元。旗下的三亚免税店2013年2月11日、14日分别实现单日免税商品销售收入2018万元、2898万元。假设当月销售收入2.8亿元,应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280万元(=28000×1%)。
延伸阅读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是指对经营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的企业,按年销售收入(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该缴纳比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规定: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1%。
征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企业范围。《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第五条明确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店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企业。
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商品范围。财企﹝2004﹞241号第八条规定,包括经营国产商品的免税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国产商品及从境外以免税方式进口经营的产品,不包括企业完税国产商品。
从2019年1月1日起征收机关为税务部门。企业缴纳时,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