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摘自天津市税务局2018年度汇算清缴在线问题解答
9、2019年可以报销2018年发票吗?
【黄橡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当期发生的支出应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以上问题摘自天津税务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
【中国财税浪子】通常意义上的报销是指财务报销,将相关发票事项进行审核、核付资金,并进行财务会计处理。但是这里的报销,从提问者的角度,应该是针对开票日期为2018年的发票所记载事项能否作为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上的扣除费用处理。
这里我们不妨假设这份2018年的发票代表了2018年的某项已经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假设属于办公费。
1、由于种种原因,办事人员在2019年2月才提交到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将其在报销后列作2019年的期间费用。这个时候根据黄橡文处长在回答是提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作为2018年税务上的成本费用处理,并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在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般来说,税务机关不太同意在2019年扣除。本例假设在2019年2月办理财务报销,此时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办理完毕,企业处理空间比较大,我们仍建议纳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处理。
2、我们接着假设,办事人员在2019年8月才提交到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将其在报销后列作2019年的期间费用。这个时候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还是应当作为2018年税务上的成本费用处理,并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在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此时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办理完毕,这里比较规整的处理方法就是对2018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进行追补确认扣除,就可能会涉及对此前2018年度所得税的覆盖申报和税款退、抵顶处理。
3、实务中我们也发现有的企业考虑到不同期间名义税率并无变化,也不存在亏损弥补等特殊事项,仍将其作为2019年度所得税事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