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30日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该税收政策可谓是对个人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评估投资入股后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无形资产评估网现将该政策的内容摘录如下:
一、【征税范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纳税申报时间】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所得税缴纳】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该税收政策中非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定义】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该税收政策的施行时间】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该税收政策发布后无形资产入股的评估价值不宜盲目过高了。无形资产评估后投资入股、无形资产评估后增资扩股等行为已被该政策明确规定为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税收政策的出台再次提示个人投资者,鉴于无形资产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应该合理、谨慎的确定自己的无形资产价值,避免盲目追求过高的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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